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网店连续下了10单,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94罐燕麦片,付款18222.28元。
在商家准备寄出商品时,立即申请了退货退款,还在申请说明一栏中填写了“职业*子骗**、满嘴脏话、坑蒙拐骗”等一些词汇,并且该男子的收货地址竟然是“某某火星救援现场”!

商家认为王某恶意下单、滥用退货权利,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人,果断地把他起诉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那么这名男子跟商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他为什么会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呢?
原来在王某之前购买过商家的无糖藕粉,收到货后,王某并没有用来食用,而是直接把商家起诉到了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理由是:藕粉配料表中的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

经过购物平台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认为商家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制定的标准,并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商家则没有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王某因对商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在三天不同的时间内频繁下单,系统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结果又选择了退货,致使店铺评分不高,当时也是10月份,接近双十一大活动,这也导致了商家没有够到参与双十一活动的门槛,日销售额遭受很大影响,名誉也有影响。
大家觉得一个正常的买家买完东西会去要求检测吗,他就是靠敲诈商家为生的“职业打假人”,很多小商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都会成这些人举报勒索的契机,然后就专门找商家的漏洞去投诉,商家不给钱他们也不会同意和解。
商家认为,王某的一系列行为导致了店铺的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也受到了影响,所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
王某认为,我作为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你生意好不好,跟我有什么关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恶意滥用民事权利,已经构成侵权!法官助理刘立群表示:王某频繁的大量下单,又发起退款,退款理由和收货地址实属主观恶意行为,实际并没有购买的想法,只是以这种手段,达到自己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王某在本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恶意利用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侵犯商家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的2月16日,通过法官的调解,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庭上对商家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随后双方和解,商家撤诉。
如果一个犯错的人说了道歉,原因并不是他知道自己错了,而是因为他犯错被抓到了。
如果一个犯错的人说了后悔,原因并不是后悔做了这件事,而是后悔做的不够完美,被抓住了。
写在最后
现实我们大部分人都只是普通的消费者,但是我们也不能随意行使“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大家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一旦逾越了边界,就是侵权行为,搞不好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我见过在网上购买食品,然后专门吃掉一部分,最后全额退款的;还见过买了饼干故意弄碎,然后退款的。
我想这些人真的是被一些平台“培养”出来的,像某多多甚至还允许签收后可以仅退款不退货的,这对很多爱占小便宜的家长甚至小孩的价值观影响是非常大的,我想大家都不希望身边的朋友,亲人都成为这样的人,因为这是文明的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