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马自达新车翻车 (长安马自达突然自燃)

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长安马自达一则法院裁判文书,一车主新买的马自达昂克赛拉AXELA轿车自燃,还引燃旁边一辆长城轿车,损失太多对方还不想赔偿。

长安马自达新车翻车,长安马自达起火

新马自达昂克赛拉车自燃

法律文书显示,2015年3月21日,原告王某通过被告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购由被告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马自达昂克赛拉AXELA轿车一辆,约定车款是138900元,并且由被告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是132400元。购买车辆后,原告缴纳车辆购置税13240元且入户上牌、贴膜、安装坐垫装饰等花费4000余元,购买保险5559元,全车花费161699元。

2016年2月9日18时02分许,原告停放在固始县香樟苑一期小区的车辆突发自燃,将旁边的另一长城牌车辆引燃,两车报废。固始县*防队消**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了外来因素引燃车辆的可能,现请求车辆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予以赔偿。

长安马自达称车主将残骸遗失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本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其主张不成立;根据相关文件,可以确定火灾起火点是涉案前保险杠位置,原告故意或放任的态度造成前保险杠被烧毁的残骸消失,致使该证据不能提供,应依法推定是外火原因引燃车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作为马自达区域代理商,我公司供货和销售都是特定的,在销售上没有过错,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汽车在使用后会减值,原告要求原值赔偿没有依据,保险费不应当纳入赔偿,我公司按132400元销售,原告要求按138900元购买价格赔偿对我公司和生产方不公平。

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从我公司购买车辆。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我公司没有违约。原告车辆自燃,原告应当提交自燃的原因证明。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应当证明我公司存在过错。

长安马自达新车翻车,长安马自达起火

法院认定长安马自达与经销商赔偿车主损失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查明据固始县*防队消**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1.可以排除雷击、外来飞火、吸烟、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2.可以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3.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内电池组附近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的可能。”

法院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但应确定涉案车辆起火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作为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当对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缺陷承担担保责任,故由被告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因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147343元。

14万赔偿两车损失,不知车主是赚了还是赔了。目前掌管长安马自达营销业务的是长安马自达销售分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吴旭曦,此前他在长安欧尚汽车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资料显示,吴旭曦拥有长达22年的营销管理经验,不知道对此类事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