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中东柴油合同可能是个*局骗**

国内某公司与中东某石油公司以CIF贸易条款签订了一份年购买60万吨柴油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有关业务人员心里不太踏实,于是向我们咨询了。这个合同中的交易程序共有十个,其中的三个程序引起了我们高度的关注,一是卖方因为需要向其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并且为使已签署的购销合同合法化,因此买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0美元的费用;二是收到3万美元后,卖方提供有关产品的证明文件,包括跟单信用证的版本;三是如买方在收到这些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开不出跟单信用证,将承担合同总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基于全面分析和调查了解,我们认为这里面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为他们提供了如下的评核意见供其参考。现在发布出来,以引起我国有关企业的思考或引以为戒:

一、程序存在瑕疵

合同中的程序是不妥的!正常的程序应是:买方发出LOI及或ICPO,卖方认可后发来FCO,买方审核确认后发回卖方。然后卖方发来合同草本,这个合同草本涵盖了付款方式,就是指买方要通过其银行开出的金融工具,包括跟单信用证或者是备用信用证或者是银行保函。而这类金融工具的主要条款都应在合同草本中明晰地体现出来,而不是像他们在程序第五条中的7款那样在收到买方支付了3万美元后再提供过来。试想,如果,他们提供过来的信用证等支付工具的内容让我们接受不了或有的条款难以执行,那么不就陷入了被动吗?

二、他们的首要目标不排除就是先讹诈3万美元

等收到了3万美元以后,他们再提供信用证版本,这是完全不符合正常的流程的,那我们买方钱已经付了,要想让他们退还3万美元是不可能了。按理说,买卖合同一签,都要受合同约束的,卖方拿到已签订的合同以后,就完全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去办理所谓的登记了。这也是在CIF贸易条款下卖方应尽的基本义务之一,与买方无关!他们干嘛叫我们中国买方先出这个费用?显然是不合情理,也就完全可以推测出,他们就想骗取这3万美元,骗完这个钱还不算,既然合同签了,我们信用证也开给他们了,那么剩下来的风险就完全不在我们买方掌控之中了,更直白地讲,他们既然是*子骗**,提供信用证项下伪造的单据也是“当然”的事了!

三、违约风险和信用证自身风险

如果我们买方开不出这个MT700支付工具,那么必将直接面临着要赔付3%,这还不算完,他们完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适应某国法律并在该国仲裁,那这样,将来我们买方极有可能遭到万劫不复。这是违约风险,还有信用证自身的风险呢,因为信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开证银行是必须付款的,特别是在信证被议付以后,那么国外的议付的银行就成为善意的议付银行了,即便有欺诈的成分,我国有关管辖法院也不能下达止付令,我国开证银行必须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额货款包括迟付利息(如有的话)。

所以,综上,不排除这个柴油合同就是个*局骗**,真诚建议谨慎对待这个合同,尤其是防止对方提供信用证项下伪造的单据或被恶意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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