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跑腿骑手代购药品,药店涉嫌商业贿赂被处罚

作者:赵佳,田薇

一、基本案情

某药房法定代表人周某与美团APP的签约跑腿骑手谢某达成默契,每成交一笔代购订单,谢某某先向周某支付订单金额,随后周某向谢某返还部分钱款。

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月1月21日期间发生的11笔代购订单,交易完成后,周某会向谢某提供交易票据,载明商户名称、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谢某某向消费者出示该票据作为收款依据。周某收到谢某为消费者代付的商品价款共计627.8元,支付谢某某贿赂款共计169元。其中五笔交易可查明代购商品,当事人共收取商品价款286.4元(其中标价之外收取33.5元),扣除进货成本105.64元,某药房的违法所得为180.76元。

案例|跑腿骑手代购药品,药店涉嫌商业贿赂被处罚

二、对药房的行政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76元;

(二)罚款100,000元。

三、律师分析

在以往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接受商业贿赂的主体也就是交易相对方基本为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本案中接受商业贿赂的主体为跑腿骑手,因此,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而言,交易相对方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案例|跑腿骑手代购药品,药店涉嫌商业贿赂被处罚

四、律师提示

(一)经营者需明确什么是商业贿赂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更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996.11.15发布并生效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二)经营者需明确其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回扣”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帐外”,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本案例很有代表性,在互联网药店实务中可能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很容易表现为药店给与作为交易相对方代表的骑手“回扣”。

药店商家切勿以给骑手回扣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不仅可能会面临罚款远高于收益的情况,回扣金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五、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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