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泰勒斯的花式商标注册,到卡戴珊家族的老小齐上,在一个到处充斥着网红影响力的时代,名人们注册商标的方式似乎已经无所不用其极。

Cardi B的OKURRR
在嫁给Justin Bieber后没多久,改名为Hailey Bieber的前网红Hailey Baldwin,就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为自己的新名称注册了商标。本月上旬,她还为“Bieber Beauty”(比伯美妆)申请了商标,似乎暗示了其今后会推出美妆产品。
名人们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种类繁多,比如他们的名字、他们孩子的名字、口头禅、歌词甚至常用的手势或姿势。一如既往的,每次有明星这样做的后果,都是得到几乎一边倒的嘘声。比如,当Taylor Swift告诉商标局,她想将自己的专辑《1989》注册为从美甲到针织衫的商标时,几乎没人肯相信Swift真的会去生产这些东西。
在一个由Instagram、真人秀节目和Spotify统治的时代,像流水一样来来去去的模特、流行明星和KOL们,想将自身名气迅速换算成流水,其实也说得过去,但他们要变现也得有据可循。泰勒斯真的就可以要求政府为她注册“The Sick Beat”的商标吗?难道明星们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注册任何与她们相关的商标吗?我们该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无所不能被注册的商标
早在80年代,为了保护她的名字,流行天后Madonna便成为了少数几个注册了商标的名人。到了1998年,“猫王”Elvis Presley的遗产委员会和一家位于休斯顿、名为The Velvet Elvis的酒吧,就因为“Elvis”这个名字而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后以后者失败并改名而告终。

Elvis Presley
去年底,明尼苏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William McGeveran发布了一篇论文,以“自我标识”为主旨探讨了这一现象。他表示,在一个个人品牌和KOL遍地都是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名人决定用他们的名字申请越来越多的商标。他们意识到,自己可以因此赚到很多钱,而且注册商标还能让他们不用担心这一机会会被他人利用。
一个绝佳的案例就是Kim Kardashian,她名下的品牌就因为其家族在美国的知名度而受到了保护。因而当彼时Rob Kardashian的未婚妻Blac Chyna想利用卡戴珊家族的名气赚一桶金时,遭到了商标局的冷酷拒绝,因为卡戴珊在美国太出名了,而Blac Chyna听起来完全风水不及马牛。Hailey Bieber则不太一样,因为尽管Justin Bieber也很有名,但与自带网红光环的卡戴珊们相比,还是稍欠火候。

卡戴珊家族
除了用自家和夫家的名姓外,下一代的名字也是明星们争相抢注商标的对象,虽然于情于理来说,这都不太合适。尽管如此,依然有人铤而走险,而卡戴珊家族仍是一个绝佳范例。Kim Kardashian为她的3个孩子都注册了商标,Kylie Jenner最近也因为为“Stormi Webster”和“Stormiworld”抢注了商标而登上热搜,前者是她女儿名字的合成词,后者是她女儿一岁生日派对的主题。
Beyonce和Jay-Z也都早早为他们的双胞胎注册了商标,但假如他们不打算以此做点真产品出来卖的话,商标局又会收回。俩人还以大女儿Blue Ivy Carter注册过商标,但一直没用在商业产品上。2013年,在接受《名利场》杂志采访时,Jay-Z曾表示,这样做的原因只是为了保护女儿的名字不会被他人利用:“你们也看到了,我们其实并没有拿它去赚钱。”
最令人忍俊不禁的商标,大概还是口头禅了。过气名媛Paris Hilton,因为贺卡品牌Hallmark使用了一句“真的超惹人”(That’s hot),而将对方一直诉状告上法庭,只因为自己常将这句话挂在嘴上。但可笑的是,她居然赢下了这场官司。

Beyonce & Jay-Z
也有些失败的案例,时尚设计师Rachel Zoe和美国游泳运动员Ryan Lochte,俩人的口头禅分别是“我死了”(I die)和“椰”(jeah),但两个商标都不归他们所有,发起的诉讼也以失败告终。
当然,也没有几个明星像Taylor Swift小姐那样变着花样地去申请商标,然后又毅然决然的抛弃它们了。比如,泰勒斯曾于2015年4月注册了“The 1989 World Tour”的商标,但直到2017年1月,这个商标才正式获得注册,而这时距她这场巡演过去已经很长时间。她还曾因为“Swiftmas”这样的词语花钱申请过商标,之后又抛弃了它们。遭到同样反复命运的还有“This Sick Beat”、“Party Like It’s 1989”和“cause we never go out of style”。
虽然泰勒斯以“维权卫士”的形象著称,甚至抨击那些在Etsy上传相关自制商品的粉丝,但直到月初,她才对自己2017年11月发布的专辑《Reputation》进行了商标保护。但假如商标局不给批准的话,申请了也是白搭。
名人商标,够了吗?
并非所有明星都过度在意商标注册,因为最容易侵权的群体,其实是他们的粉丝。
“大多数的明星并不想让自己与粉丝作对,因为一旦你针对某一些人发起诉讼,等于像是对所有粉丝的宣战。”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教授Madhavi Sunder认为,但对一些明星而言,与粉丝的战役仍是值得的,因为要想拥有对他们周边商品的控制权,这是必须的一步。

Taylor Swift与粉丝
对于大多数明星来说,将明显代号 —— 如名字、专辑名称或者标志 —— 之外的名词或图示注册为商标的动机占比较小。尽管看起来明星们可以将一切与自己有关的词语或句子据为己有,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是绝对非法的,因此他们并不会得逞。
在去年的一期《哈佛法律评论》中,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Barton Beebe和Jeanne C. Fromer在一篇诙谐的文章中开玩笑的问道:“我们的商标快要用完了吗?”因为自1985年以来,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注册了的商标,已经超过了650万个,而如今这个系统“已经变得拥挤和嘈杂不堪”。
2012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曾启动了一项针对新系统长达两年的试运营。在两年间,该局审查了500个注册商标,发现这其中一半并没有根据法律条款进行利用。在这些审查商标中,34%在被申请后又被缩小了使用范围,而16%的被完全取消。
而最终,虽然泰勒斯们可以继续无止尽的去尝试注册更多商标,但仍有法律确保了她们无法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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