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的礼品代扣个税 (单位买礼品计入哪个科目)

A公司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购买价税合计113元的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申报用于抵扣,赠送时,已经按视同销售申报了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未按规定代扣“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的这个问题。在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出现了问题:计算偶然所得时,是按含税价113计算,还是按不含税价100元计算?这个问题其实一点也不复杂,但有的税务人员脑子转不过弯来。

对个人来说,他取得的礼品价值就是113元,含税不含税,他如果去买,就是要支付这么多款项,所以,他偶然所得的收入额就是113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非常清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个价格当然是含税价,这和他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要按不含税价计算收入,根本就是两码事,不能混淆。所以,应当按113元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就是错了(见梅税稽罚〔2021〕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把礼品赠送从其他所得项目调整到偶然所得项目中),而且这个错误,没有人发现,这是明显的执法过错!

参考: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Ø 梅税稽罚〔2021〕11号

……

2016年度至2018年度你公司采购了若干礼品用于在销售现场或拓客展位中派发进行营销推广,其中营销推广过程中无偿赠送给非成交客户的礼品金额合计136419.26元,其中2016年有35600元,2018年有100819.26元(2018年1月至4月合计16720元,5月至12月84099.26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合计117217.31元,其中2016年不含税30427.35元(35600÷1.17),2018年不含税86789.96元(16720÷1.17+84099.26÷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在营销推广过程中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成交客户,应对上述随机发放的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29304.33元,其中2016年7606.84元〔30427.35÷(1-20%)×20%〕。2018年21697.49元〔86789.96÷(1-20%)×20%〕。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