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上两个标签?市民向合肥路永旺索赔被驳回

商品上两个标签?市民向合肥路永旺索赔被驳回

青岛市民赵先生在位于合肥路的永旺广场购买烧烤签时,发现商品包装上有两个相差近半年的日期标签,遂进行质疑并提出索赔。因协商未果,双方于是对簿公堂。最终,法庭驳回了赵先生的索赔诉求。

为什么会这样判?法律逻辑又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过程吧。

2021年4月的一天,青岛市民赵先生前往位于合肥路的永旺广场购买单价7.8元/袋(100支)的烧烤用木签,发现商品标签印有2020/04/30和2020/10/20两个日期。赵先生认为,两个相差近半年的日期标准对自己选购造成误导,构成了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请求法院判令永旺广场退货并赔偿500元。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以下简称合肥路永旺广场)则提供了相关的采购合同、检验报告,证明已尽到查验义务。

而法庭查明的事实包括:2021年7月及9月,赵先生还曾自合肥路永旺广场及其他门店分多单购买同种商品,又以无中文标识、双日期、两个产地标识等原因向商场投诉,均获得每单500元的赔偿。此外,赵先生自2017年开始在上海、济南、青岛等多地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商超进行索赔的案件达10余起。

商品上两个标签?市民向合肥路永旺索赔被驳回

一审法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合肥路永旺广场是否构成欺诈。

法庭的意见是:首先,合肥路永旺广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没有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商品的故意。标签内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应属于标签瑕疵问题,且所售产品并无危害,亦未存在安全隐患;其次,赵先生发现有两个日期并反复购买的行为与其诉状中所称对其选购造成误导的主张矛盾,结合其多次因相似事由要求商家赔偿及多次在全国范围内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商超进行索赔的事实,法院有理由认为其并非生活需要购买案涉商品,而是以期获得赔偿的利益,故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索赔的诉讼请求,判决赵先生退货,商场方面退回购物款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路永旺广场承担。

赵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两个日期的标签属于瑕疵错误,但是该瑕疵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不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普通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欺诈和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欺骗消费者的欺诈情形。对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发现该款商品标签标注有瑕疵错误,不影响其享有选择购买或不购买该商品的自由,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导致其购买该商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形存在。同时,从赵先生的多次购物经历可推知,其购买商品时,关注和查验商品品质及其他瑕疵的意识性较强,在选购烧烤用木签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标签上印有两个日期的明显错误,仍然购买,类似于知假买假的行为。

法庭认为,该标注错误并非系合肥路永旺广场故意隐瞒的事实,应为其过失行为所致,该标注错误亦未对赵先生的选择和判断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没有造成损害。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商品上两个标签?市民向合肥路永旺索赔被驳回

关于知假买假的行为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相关的争议更是繁复纷杂,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够说清楚的。

比较能够厘清的是,其一,在食品药品领域,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其二,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知假买假者”购买数量、购买方式不符合消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为由,拒绝给予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法院驳回赵先生索赔要求的依据,就是认为其并非生活需要购买案涉商品,而是以期获得赔偿的利益,故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文/李进文

编辑: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