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网购,浙江发布2018年度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亮丽风景,成为我国极具发展前景以及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经营模式。这个新兴的市场,要实现持续稳健的发展,需要立法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有力保障。

为展示经验,关注问题,共享思考,提出建议,持续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今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收案案由来看,电子商务案件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类案件。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审判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案件总量依然较多,但增幅趋缓。2018年,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43件,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1181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75件,合计2099件(见图一),该类案件占全院同期收案数近两成。虽然收案量绝对值仍较大,但月均收案数及该类案件占全院案件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图一 年度收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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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涉案标的物多元化,服务纠纷案件增长明显。电商案件涉及众多商品和服务(见图二)。涉食品、保健品、药品、电子产品、服饰等五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比重较2017年下降13%。涉案标的物更加多元化,出现了网购汽车、无人机、*币特比**挖矿机等产品引发的案件。通过网络购买服务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明显,主要集中在旅游产品预订、酒店预订、家政服务、教育培训、装修空气质量检测、与购物*绑捆**消费贷等。

图二 标的物多元化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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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案件标的额上升明显。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平均标的额比2017年上升49172元达到68184.29元。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100万元以上的有14件,10万元以上的有99件,1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82件(见图三)。除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容易产生大标的额案件外,网络购物纠纷也出现了许多大标的额的案件,如某买家网购一全球知名纯电动品牌汽车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标的额达132.67万元。

图三 案件标的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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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食品、保健品质量纠纷依然较多。2018年,通过网络购买食品、保健品质量纠纷案件,占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近七成(图四)。其中,六成左右案件属于预包装食品、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等瑕疵。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超过保质图四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涉商品情况期、未提示不适宜食用人群、进口食品保健品未附随合格证明材料等案件仍然较多。

图四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涉商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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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电商平台被诉集中度下降,新电商案件增多。2018年,被诉次数最多的大型平台的案件量占比回落14个百分点。从近两年被诉数量排名前十的主体来看,也呈现主体集中度分散的趋势。与此同时,新型电商涉诉案件明显增多,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跨境电商、引流电商、农村电商等新电商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纠纷。

六是跨境电商纠纷成为案件新的增长点。通过天猫国际、全球购、网易考拉、小红书等专门从事进口产品销售的平台,购买进口产品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较快(见图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进口产品并且从境外或保税仓库直接向买家发货的案件也逐步增多。

图五 跨境电商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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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职业索赔”案件依然较多但增幅下降。同一原告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以质量问题起诉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多。2017年这类案件占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近八成,2018年下降到六成左右,但情况还是比较突出(见图六)。例如,原告吴某一人的案件数高达141件,同一原告的案件数50件以上的有6人,100件以上的有3人。

图六 “职业索赔”案件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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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不同电商主体胜诉情况差别大。2018年,卖家起诉平台经营者的案件超100件,多数情形是卖家不接受平台经营者按照网络服务合同对其做出的调处决定,卖家胜诉率不到10%。平台经营者起诉卖家的案件超200件,多数情形是平台经营者履行先行赔偿责任后向卖家追偿,该类案件平台经营者胜诉率超过九五成。网络购物中买家诉卖家的案件超1500件,买家胜诉率(含部分胜诉)超过九成(见图七)。

图七 买家、卖家与平台经营者互诉胜诉(含部分胜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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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商务案件的司法数据分析,反映出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与问题:

l 一是跨境电商案件增多、涉案标的额提升、发展型、享受型消费案件增加,电商领域消费升级明显;

l 二是电商平台竞争加剧,平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力度加大,平台维护消费者权益力度提升;

l 三是大型电商平台被诉案件明显减少,电商平台化解纠纷能力提高;

l 四是案件基数仍然较大、食安领域问题依然突出,电商经营秩序和产品质量仍有待提升;

l 五是社交电商、服务电商、引流电商等新型电商秩序亟待规范;

l 六是不规范的网购*绑捆**消费贷亟待治理。

从电子商务案件的审理情况看,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l 一是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认定标准;

l 二是电子商务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

l 三是“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商品的范围;

l 四是“海外代购”法律关系的认定;

l 五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追偿诉讼。

针对电子商务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l 一是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l 二是完善电商平台信用评价机制;

l 三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广告监管;

l 四是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障措施;

l 五是强化对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管理;

l 六是鼓励电商平台健全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l 七是推进电商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