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匠仁建工、张三和李四(个人施工老板)、王五(材料供应商)
【匠仁建工被材料商起诉】
2018年7月,匠仁建工被瓷砖供应商王五起诉,要求支付货款70余万元。实际上该项目是当地个人建筑老板张三和李四共同借用匠仁建工的名义进行的施工,匠仁建工因管理上的瑕疵,对工地上欠付的材料款压根就不清楚。
【匠仁建工想一分钱都不出】
匠仁建工匠总:宋律师,我们公司完全不知道还欠有材料款的事,也说不清楚这个欠款就是张三和李四故意串通他人来骗公司的钱,所以,公司希望你们团队出面应诉,目标就是公司一分都不给[撇嘴]……
宋律师:匠总啊,你这个诉求对你而言完全合理,但在法律上讲,你是一来就给我定了要爬上最高峰的标准哦。
匠仁建工匠总:为啥这样说呢,你们团队不是对挂靠、转包研究得很透,而且还胜了很多案件啊,难道我这个小案件还复杂了[what]?
宋律师:挂靠、转包案件中,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最关键的是看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整个履行过程中是否涉及了相应人员对公司形成代理行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如果对方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来,那即使华佗再世也不行啊。
匠仁建工匠总:宋律师,你就直接说怎么弄吧。
宋律师:把你们最清楚这个项目情况的人叫过来,然后把所有工程资料都拿过来,给我们三天时间,分析完后给你答复。
【到底该不该把挂靠关系主动说出来?】
通过了解和分析,我们发现了几个问题:
1、采购合同没有匠仁建工盖章,仅有挂靠人张三作为匠仁建工的代表签了字;
2、这个项目的账务极度混乱,到底有多少外欠账,公司管理人员完全没谱;
3、挂靠人之一的张三经济状况十分恼火,但其另一合伙人李四有经济实力;
4、工程资料中的对外交易部分,都是挂靠人张三签字,公司员工未签过字,部分有盖章的都是张三自己刻的项目章。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公司主动批露挂靠关系,将张三和李四追加为共同被告,让他们来承担责任。

匠仁建工匠总:为什么确定这样的诉讼策略呢[what]?
宋律师:
首先,工程就是张三和李四实际施工,利润是他们在挣,他们自己管理不善造成的外欠债务当然也该他们自己担,合乎情理;
第二,我们公司也存在管理问题,根本不知道这个项目还有没有其他外欠债务,张三和李四完全可能有隐瞒,如果这个案件我们担了,那后面再有大量起诉怎么办,这个案件一旦定了性,到时可就推不掉了,想到最坏的结果来做打算,这样做风险小;
第三,如果材料供应商王五没有相应证据能证明张三的行为对匠仁建工构成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那责任的承担者会是张三,然而,张三经济状况不行,无履行能力,最终的材料供应商拿不到钱,也必然将矛头再指向公司,所以,就应当把他们二人与公司共同签字的《承包协议》拿出来,以让张三和李四共同来承担责任,让供应商的货款能真正得到清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综合分析后,我们认为主动批露挂靠关系,将挂靠人张三和李四追加为共同被告,对公司最为有利。但是, 公司面临着两个风险,一是因挂靠而被住建局处罚,二是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上可能被列为限制投标人。
匠总:宋律师,这点你是多虑了,现在的挂靠、转包非常普遍,住建部门处罚的寥寥无几;另外,对于投标中所限制的挂靠行为,是指住建局从行政的角度所认定的挂靠,法院审判中认定的挂靠并不会直接等同于住建局认定的挂靠,这点我朋友的公司就已经验证过了,并不影响投标,即使被其他人提了异议,最终也是搬回来了的。宋律师,就按你的建议来, 选择主动批露挂靠关系,让两个挂靠人来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因供应商王五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三的签字行为对匠仁建工形成表见代理,最终法院仅判决张三和李四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匠仁建工不承担责任。果不其然,这个项目在这一案件之后,又陆续出现了三起官司,最终都是由张三和李四承担了全部责任。
【律师建议】
这个项目系列案件的胜诉只能说是匠仁建工的运气好,这样的“成功”也是无法复制的。
不管是挂靠转包项目,还是自营项目,要想真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得公司建立起强大的管理团队,从工程的预算、造价、成本管控、财务、施工管理等全方位的进行跟进,做到精细化的管理,对照预算、对照清单去管控好每一笔交易,才能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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