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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活动中,哪些财税“红线”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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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一些财税“红线”是不能踩的,否则会面临罚款、税务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今天一清单的形式和大家统一答复:

红线1:接受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企业没有实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却开具了相应的发票。虚开发票是税务部门打击的重点,一旦被查实,企业将面临严重的税务处罚和经济损失。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线2、自作聪明,隐瞒收入

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将所有收入都纳入到申报范围内,不能有任何隐瞒。如果企业隐瞒收入,就会被认定为*税逃**行为,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追缴税款。

特别是现金收入,现金支付不像电子化支付手段具有实时传递、系统留痕等特点,确实难监控。然而,正常的销售活动在库存、物流、收入等环节上呈现链式对应,其中一个环节若经过“改写”,就会与链条上的其他环节不匹配。企业试图通过局部“改写”掩人耳目,最终还是会暴露的。

“隐蔽手段实际上并不隐蔽!”纳税申报弄虚作假往往会弄巧成拙,有关*税偷**行为被税务稽查查处后,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而且要被处罚款,还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红线3、违规抵扣税款,高税率经营业务使用低税率纳税申报

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抵扣符合规定的进项税款,但是如果抵扣的税款不符合规定,就属于违规抵扣。企业违规抵扣税款会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并罚款。

某企业是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装卸、搬运、运输等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时,故意混淆真实业务内容,将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收入,混淆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的“经纪代理服务”收入,并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少计提了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过查证,认定该企业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119万余元。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19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近一倍罚款的处理处罚。

红线4、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但如果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等处罚。

特别是税收洼地优惠不可滥用,不要把税收洼地当作“虚开”乐土。搞不好就会引发税务风险,更可怕的是,对这种风险茫然无知。税收洼地是为实体企业准备的,它绝不是“空壳”公司的乐土。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某招商引资企业为享受个独核定、税收地方留成返80%等优惠政策,在税收洼地虚拟注册,没有真实经营地址,没有实质业务,却肆意给关联企业*票开**,这种行为已被税务认定为“虚开”。税务稽查很快就查清了几个受票公司与*票开**公司的关联关系。

为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额度,为了逃避个税,另外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空壳”公司,专门负责给自己的企业*票开**,这样想法是危险的,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企业不可不慎,财务人员不可不慎。

红线5、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挂名老板”不能当, 公民身份信息泄露后,有的被用于注册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人员,这些公司成立后大肆进行虚开发票、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被挂名者面临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被联合惩戒的局面;

有的被一些企业用于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费用,给被冒名者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带来不利影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财税“红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避免触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