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
海关部门在对韩国 DAI HAN FISHERIES CO.,LTD(注册编号为KP-025) 、印度尼西亚 PT. REMBANG SPORTINDO MANDIRI(注册编号为CR 687-11) 和越南 AN THINH TRUNG SEAFOOD JOINT STOCK COMPANY – PROCESSING PLANT(注册编号为TS 289) 等3家水产品企业进行视频检查时,发现不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布《新冠肺炎(COVID-19):防止新冠肺炎在食品企业传播的指南》及食品安全有关要求,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接受上述3家企业自2022年8月15日后启运水产品的进口申报。上述信息已通报各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

2021年8月2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布《新冠肺炎(COVID-19):防止新冠肺炎在食品企业传播的指南》,指出食品行业和食品行业的监管当局应通过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促进实施个人卫生措施和提供食品卫生原则培训来保护所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防止这些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 ”情形下,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情形下,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随着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海关总署不断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提高会谈级别,增加会议频次,加大对境外食品企业远程视频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等措施。2022年上半年共召开与输华冷链食品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视频会谈208次,远程视频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182家,对发现问题的60家企业采取了暂停进口措施,防范这些企业可能被污染的货物输入风险。下半年以来,海关共通报2次暂停进口措施,暂停印度等5国7家水产企业。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FAO、大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