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相关单位,人行平潭支行、平潭银保监组、平潭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菜篮子”产品
稳产保供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经营,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措施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业务部门审核、奖补窗口兑现的办法。
第三条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为提高奖补执行效率,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将该奖补兑现纳入我区奖补兑现“快车道”审批范围,采用并联审核制方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一章审批、一周办结”。即,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的在申报时限内向区行政审批局“优惠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窗口将收件转各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结,直接拨付(1个工作日)。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 给予*款贷**贴息
(一)奖补标准
对农业产业化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款贷**余额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款贷**发生时间: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或备案,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依规纳统或作出相应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农业产业化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3.*款贷**合同;
4.*款贷**合同余额的利息缴交清单;(*款贷**银行负责审核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款贷**合同余额缴交利息金额);
5.银行开户证明;
6.应统未统(或尚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需出具纳统承诺书。
第五条 补贴用电费用
(一)奖补标准
对农业产业化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用电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电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闽价商〔2013〕414号文件用电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已享受国网公司电价优惠政策部分的金额应从本措施补贴金额中扣除,不再重复享受;享受国网公司电价优惠政策累计达到5万元的,不再享受此政策。用电发生时间: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或备案,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依规纳统或作出相应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农业产业化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3.电费缴交金额证明材料;(平潭供电公司负责审核:1.未享受闽价商〔2013〕414号文件用电优惠政策;2.已享受国网公司电价优惠政策部分的金额);
4.银行开户证明;
5.应统未统(或尚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需出具纳统承诺书。
第六条 鼓励线上销售
(一)奖补标准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型综合超市、连锁生鲜超市线上自营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交易的,2020年上半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或备案,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依规纳统或作出相应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电商平台注册使用合同;
3.网络销售与支付金流数据清单(相关页面截图);
4.银行开户证明;
5.应统未统(或尚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需出具纳统承诺书。
第七条 发展流通冷链
(一)奖补标准
对年配送额500万元及以上、本埠农产品采购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企业,2020年上半年投资100万元及以上,购置冷冻冷藏设备、冷链配送车辆、温控及全程监控系统设备的,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或备案,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配送企业;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依规纳统或作出相应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企业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等;
3.银行开户证明;
4.应统未统(或尚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需出具纳统承诺书;
5.年配送额、本埠农产品采购额及2020年上半年投资额数据佐证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申请奖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替代、套取政府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资金,违规企业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奖补资格。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挪用、截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收到奖补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收款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至主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奖补经费从2020年度区行政审批局部门预算的“各类产业奖补(用于金融业、总部经济、海运业、跨境电商、旅游人才、影视、惠台等支出)”中调剂列支。
第十二条 稳定蔬菜生产奖补项目说明:鉴于该项补助在享受奖补政策期间,结合实验区叶类菜市场供应和需求实际情况,未实施政府调控工作,不再具体开展奖补工作。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奖补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申请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共同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对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对应条款的责任单位共同会商解决。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平潭金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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