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虎(化名)是吸食*品毒**快有十年了,吸毒多年也把家产败得差不多。2017年7月19日下午,雷虎与自己的同道好友黄明(化名)发牢骚,称兜里没钱,做人也没底气。黄明和雷虎说最近县里有人在卖一种来自缅甸的“*果麻**”*毒冰**片剂,在*毒冰**中添加了大部分的色素、咖啡因、调料,看起来与是五颜六色的*头丸摇**有些相似,尽管纯度没有*毒冰**高,但听说口感要比*毒冰**好,关键是价格比*毒冰**要便宜,就问雷虎是否要买一点来试试。雷虎出于好奇的心理,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黄明,让他先买几个回来尝尝味道。当天傍晚,黄明通过刘冬(化名)联系上了“矮子”,并从“矮子”那里购得*品毒***古麻**5颗。交易完成后,黄明打电话给雷虎说自己得手了,让雷虎到县城里开个房,一起尝尝这新鲜的东西。雷虎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开个房等待着黄明的*果麻**,不久后,黄明匆匆忙忙地赶到,打开房门后就把5颗*果麻**交由雷虎,并称自己赶着去买*品毒**,还没来得及吃晚饭,并且身上也没有带钱,让雷虎转些钱让他先去吃个饭,雷虎摸摸自己的兜里也没剩下几块钱,心想打电话让他的朋友先通过微信发100元红*过包**来,然后再把钱转给黄明。在雷虎打电话联系朋友时,二人被赶来的侦查人员所抓获。侦查人员认为黄明构成贩卖*品毒**罪,并提请检察院起诉。
这是一个有趣的*品毒**犯罪小案件,依据一般人的角度来看,黄明完全是帮雷虎的忙,辛辛苦苦地跑腿,一点便宜没捞着,*古麻**也还没有尝试,就被抓了,还被认定为贩毒,这有点冤啊。我们今天以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看看背后究竟是什么怎么回事。

代购并非一个新鲜的名词,生活中并非每一件事都要亲力亲为,必要时还得假手于人,*品毒**案件也不例外。雷虎让黄明帮忙买*品毒**,黄明帮忙跑腿,实际上黄明的行为就是一种代购*品毒**的行为,而二人约定购买后一同享受,实际上就是代购蹭吸。那么对于代购*品毒**,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呢?其与贩卖*品毒**有何差别?为何黄明的行为会被侦查人员认为是贩毒呢?
实际上,代购*品毒**与贩卖*品毒**在行为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判断二者的关键在于黄明主观上是否有获取利益之目的,假如黄明在购毒前就和雷虎商量好,要他付点钱作为劳务报酬,那么就能认定黄明是变相出售*品毒**,理应构成贩卖*品毒**罪,但若黄明所索要的仅是购毒路途必须支付的车费、饭费、住宿费等,则不能认定黄明是为了获利,毕竟你让别人替你办事,可以不让别人不赚钱,但不能让别人吃亏。所以,在此情况下,索要必要的差旅费也不构成贩卖*品毒**罪。
回归到这个案件,黄明事前并没有与雷虎商讨购毒的报酬,二人也没有*品毒**交易的合意,仅是出于朋友帮忙,自然是谈不上*品毒**买卖。至于黄明事后向雷虎要100元,让雷虎请他吃饭,也不应视为牟利。100元在必要饭费、差旅费的合理范畴,其次,根据刑法的行为与责任同时原则,判断黄明的主观责任以实行行为时为准,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判断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也只能根据黄明交付*品毒**过程中的内心具体想法予以判断。就本案而言,黄明在交付*品毒**于雷某某后才索取吃饭钱,这能认定黄明有牟利目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最终,检察院也认为黄明不构成贩卖*品毒**罪,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将其释放了。看来代购*品毒**有风险,让朋友请吃饭也有风险啊。

有些人会问,既然黄明不构成贩卖*品毒**罪,还是他是否会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啊?代购*品毒**行为如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非常普遍了,因代购*品毒**也引发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今天我们顺便就来唠嗑一下。
假如张三为李四代购*品毒**用于吸食,且*品毒**数量不超过10克*毒冰**或*洛因海**,则张三、李四不构成任何犯罪;假若*品毒**数量在10克*毒冰**或*洛因海**以上(包括十克),则张三与李四都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换个前提,假定李四让张三去购买*品毒**时准备再次贩卖给其他人,以获取利益的,对此,张三也心里也知晓李四的想法,那么张三与李四都构成贩卖*品毒**罪,不论购买的*品毒**数量多少,且一旦张三向上家购毒成功,不需等待他将*品毒**交给李四,也不需要等待其再将*品毒**卖给他人,即可视为贩卖*品毒**罪既遂。
由此可见,在认定张三有罪还是无罪,是非法持有*品毒**罪还是贩卖*品毒**罪之间需要*品毒**的数量,也要考虑张三或李四是否有获利的主观目的。就这个案件来说,5个*果麻**尚且未达到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入罪*品毒**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