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风险防范案例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持股,是指实际投资者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不以自己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替代实际出资人登记于公司章程及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中,显名股东虽没有实际出资,但却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案例

王某为某公司5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股权由张某代为持有,王某根据其与张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要求该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王某成为公司股东,因此王某起诉某公司至法院要求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隐名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隐名股东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相关证据下,因此即使该隐名股东是涉案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对于王某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的风险

1.显名股东任意处置股权

显名股东将所持股份对外质押或担保,将会严重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一旦股份被法院执行,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显名股东还可以利用股东身份,将所持股份对外转让,而这种转让交易中,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无法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

2.显名股东因债务问题被法院执行

显名股东如果因涉及法律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名下股份将面临被法院执行拍卖的风险。即使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也并不一定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且还需要提起确认股权之诉,同样面临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问题。

3.显名股东意外身故,其股权被继承

如果《股权代持协议》没有签订,或者显名股东的*亲近**属并不知晓股权代持事宜,或者显名股东的继承人不认可股权代持行为,均会产生股权被显名股东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风险。

4.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无法恢复

如果《股权代持协议》仅有两人签名,而无其他股东签名,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风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旦其他股东否认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可能无法变更为显名股东。同时,如果《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的情形不明确,显名股东不予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有可能无法变更为显名股东。

风险防控——保护实际出资*权人**益的建议

(一)事前预防

一是完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行使方式如明确约定出资额所对应的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股权退出的具体条件等。尤其要约定显名股东的违约行为以及具体的违约责任。通过提高显名股东的违约成本,在约束显名股东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实际出资*权人**利救济。

二是及时办理股权质押。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办理股权质押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为了防止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办理代持股权质押手续,以此获得相应的担保。显名股东若无法清偿债务,代持股权被善意相对人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可以凭借其质押权人的身份优先受偿。

(二)事后防控

一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实际出资人具备显名条件、需要进一步保障自身权利时,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降低风险。

二是提起相关诉讼。若代持关系破裂,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时,为防止僵局出现,实际出资人在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也要将诉讼作为有利的*器武**,以保护自身利益。实际出资人如发现显名股东陷入债务纠纷或者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要求显名,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者提起确权之诉。若代持股权已经被申请执行,实际出资人应及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在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同时明确提出确认股权权属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焦自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