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出租车库是否必须出具发票?
问:单位向个人租用为期一年的车库,年租金 10000,但是由于房子是新房未办理房产证,也就开不出发票,请问老师,此项业务能否用 2018 年 28 号公告中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用收款凭证代替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这条规定,个人从事应税业务一般 按次征收,起征点为300-500 元,多数地区规定起征点为 500 元。问题描述中的个人出租车位年租金 10000 元,并不符合 28 号文件中规定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因此,如果贵司以收款凭证入账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建议贵司取得发票(车库无产权,通常也可以申请*开代**发票)。
个人出租车库如果业务属实,一般来说提供租赁合同和个人身份证件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代**发 票;如果当地还有其他资料要求,属当地的具体要求,建议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协调处理。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 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