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高空坠物砸伤民工咋处理 (工地高空坠物意外砸伤侵犯了啥权)

工地高空坠物砸伤民工咋处理,工人高空坠物侵权业主赔偿比例

谈了那么多侵权事件,一直想写一写高空坠物的侵权案子,记得当年第一次接触法律的时候,老师就举了高空坠物纠纷举证责任导倒置这个原则的例子,我一直记忆犹新,高空坠物属于侵权人不确定,如果相关范围内的人无法自证侵权,法律就会推定其侵权,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唐功余与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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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情况

原告唐功余与被告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邢成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功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宝,被告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被告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成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功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242213.28元。其中:1.医疗费:37830.48元;2.误工费:32163.6元,建筑业年平均工资55907元÷365天=153.6元/天,误工期210天*153.16元/天;3、护理费:8063.2元,护理期60天,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100.79元/天。住院期间20天*100.79元/天*2人=403.6元;出院后40天*100.79元/天=4031.6元;4.交通费:400元;5、伙食补助:600元;6、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7、九级伤残赔偿金147156元(735780*20%);8、后续治疗费:12000元;9、鉴定费:22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雇佣我为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安装塑钢厂房,并租用邢成科的吊车进行吊装作业。2018年5月2日13时30分许,邢成科驾驶吊车失控致使吊框中的四名工人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平邑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公司,租用吊车时允许没有上岗资格的邢成科操作吊车导致事故的发生。由于三被告的失职对我造成了人身伤害及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精神痛苦。

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邢成科所操作的吊车机械设备故障形成,应由邢成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方租用的车辆为任大平的吊车,并非本案被告邢成科的。如果知道邢成科的车辆存在机械故障隐患也不会租用。另外我方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垫付费用共计380757.6元,请求法庭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中致使唐功余受到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是所有权归邢成科并由其操作的起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所致。在造成唐功余人身损害过程中,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邢成科未作答辩。邢成科在该事故一起的受害人刘洋起诉的(2018)鲁1326民初7400号一案中辩称,我对受害人表示道歉,因为我的设备事故,我也没有什么推卸的责任,我愿意赔偿,其他被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两被告有监管责任。是顺达公司的老板与我联系我去干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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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

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唐功余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平邑县公安局保太派出所接处警单一份,证明2018年5月2日在平邑县××万庄村华勤石膏板厂由于吊车事故导致四人受伤的事实。证据二、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证明二被告身份。证据三、平邑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病例及费用清单各一份,证实唐功余受伤治疗及花费的费用。证据四、护理费人员户籍信息,证实二护理人员田二妮、唐宽奎的身份。证据五、交通费发票一宗,证明花费交通费情况。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无异议,该二份证据能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邢成科所有的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事故,是邢成科直接造成的,赔偿也应由邢成科承担。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医疗费是由我方垫付的。对证据四、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同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三、四、五真实性无异议。邢成科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医疗费发票一宗,证实事故发生后我方共计垫付医疗费为38764.9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唐功余质证称对,诉求中的数应以这个数额为准。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质证无异议。邢成科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平邑县顺

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工程施工协议,证实被告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证据三、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承揽的钢结构工程实际效果图,证实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完成的承揽工程,由山东华勤建材自行采购钢结构材料。证据四、起重设备照片,证实事故原因是该起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所致。唐功余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仅是工商部门的登记,应提交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相关资质证明,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内容不合法,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据四车辆系由农用车改装,不符合特殊施工设备的质量要求,二法人被告均对这一明显的特征存在过失。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不能证实我公司有钢结构安装施工资质,另外我方与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是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加工承揽关系,通过证据三钢结构工程实际效果图可以看出涉案吊装不存在超重问题。邢成科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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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与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为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安装钢结构遮挡墙,高9米,长150米。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雇佣唐功余等人施工,并租赁邢成科所有的吊车一辆进行施工作业。2018年5月2日13时左右,在作业时,邢成科驾驶的吊车吊篮脱扣坠落,致使在吊篮中作业的唐功余等人坠落受伤。后唐功余被送往平邑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37830.48元,2018年6月10日,在君安堂大药房花费药费348元,2018年6月22日复查,花费CT费363元、药费178.42元、复印病理费45元,以上共计花费医疗费38764.9元,均由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垫付。唐功余支付交通费200元。住院期间由田二妮、唐宽奎护理,田二妮、唐宽奎在平邑县××××村居住。后唐功余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以其诉求诉至本院。

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平邑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5月8日出具平邑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T12、L1椎体压缩骨折、两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左距骨撕脱骨折、左侧坐骨神经损伤、股二头肌挫裂伤、左大腿软组织挫裂伤、头部外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胆总管扩张、双肺坠积性改变,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210日、护理期为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营养日为6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12000元。唐功余因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

本院认为,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雇佣唐功余在其承揽的钢结构遮挡墙安装项目中从事劳动并支付报酬,与唐功余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本案中,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从事劳务人员的指挥、管理者,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条件,在工作中,未尽到提醒提供劳务者充分注意工作场所安全的义务;邢成科提供吊车租赁服务,未能确保吊装施工作业的安全,双方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或发包人,对于承揽合同标的具体情况明知,但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充分考虑或了解其是否具备在高处作业所必需的安全设施,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平邑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诉讼后经本院委托作出,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唐功余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部分的意见予以采纳。唐功余及其护理人员均为农村居民,相应赔偿标准应当依照农村居民计算。

综上所述,唐功余的各项损失:医疗费38764.9元,误工费14647.5元(210天×69.75元/天),护理费5580元(20天×2人×69.75元/天+40天×1人×69.7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60472元(302360元×20%),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以上共计138264.4元,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应赔偿55305.76元,邢成科应赔偿55305.76元,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赔偿27652.88元。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8764.9元,应当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功余因身体受伤所受损失138264.4元,由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赔偿55305.76元(已支付38746.9),由邢成科赔偿55305.76元,由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赔偿27652.88元,以上给付内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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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法律依据和证据

1.本案复杂的地方主要是发包方、分包方、被雇佣人,而且涉及到了建筑工程资质的问题,在建筑分包行业,没有施工资质是最大的缺陷,如果没有施工资质,就属于有过失责任,需要承担份额的民事责任。

2.平邑县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从事劳务人员的指挥、管理者,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条件,在工作中,未尽到提醒提供劳务者充分注意工作场所安全的义务;邢成科提供吊车租赁服务,未能确保吊装施工作业的安全,双方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或发包人,对于承揽合同标的具体情况明知,但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充分考虑或了解其是否具备在高处作业所必需的安全设施,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条,侵权责任人应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不能证明就属于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4.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6.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第三十五条的主要意思,就是要分是造成第三方损害还是自身损害,第三方损害就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这属于执行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职责。如果是自身受到损害,那就要看劳务方有无过错,接受方是否已经尽到审慎责任和安全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