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进口酒无中文背标,法院对打假人和消费者的判决天差地别?

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索赔,购买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打假

乐酒客lookvin(ID:lookvin)

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索赔,购买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打假

当你购买到无中文背标的进口葡萄酒第一反应是什么?

“告他!”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尽管有着明文规定,但不少国内葡萄酒商仍旧没给进口葡萄酒贴上中文标识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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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同样是购买了无中文背标的进口葡萄酒,法院对葡萄酒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的判决为何差别这么大?

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索赔,购买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打假 职业打假人要求退款并赔偿一万元

法院:驳回诉讼?

马某某是个职业打假人,2021年10月11日,马某某进入沈阳TSZ酒庄并录制了购买13瓶进口葡萄酒(PETITCORBIN-XXX2011)的视频,涵盖了从进店、购买、*票开**到装箱等过程,总计支付了7580元。

马某某自称在回家后发现瓶身并无中文标识。于是以酒庄销售进口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TSZ酒庄退货款7580元并依法赔偿10000元。

TSZ酒庄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面记载,葡萄酒的品名为德斯巴涅葡萄酒2011年、贸易国法国、生产日期2014年8月25日、入境日期2017年4月6日,进口商为PTO(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化名)等内容。

但法院认为,结合其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马某某与一般消费者的日常购买行为相悖;其次,在整个购买过程中,马某某对商品的外包装状态进行了明确查看,对所购商品的现状已充分了解,且并未提出异议,但在诉状中主张系回家后发现无中文标识,显与事实不符;经查询,马某某在多家法院就类似案件提起了多次诉讼,牟利目的明显,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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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判决,马某某并不服气,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人是否知情不影响索赔请求。

对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TSZ酒庄交付了货物,而且提供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报关单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葡萄酒的品名为德斯巴涅葡萄酒2011年、贸易国法国、生产日期2014年8月25日、入境日期2017年4月6日、进口商PTO(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等事实。

马某某提供的视频证据,能够证明马某某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对商品的外包装状态进行了明确查看,对所购商品的现状也充分了解,且并未提出异议。 马某某主张是回家后发现无中文标识,显与事实不符。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2年11月23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马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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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董正伟律师表示,马某某在购买过程中是明知道商家进口葡萄酒没有进行中文标识,而且当场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有备而来,打着视频拍摄工具从进店开始录视频,对酒瓶的包装进行特写录制视频。这也证明了马某某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而是一个买酒进行索赔的商业牟利行为。

如果是普通消费者的一次购买行为,到家后发现问题提出索赔,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另外,打假人如果真是为公众利益而打假,完全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要求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执法,纠正商家的不当销售行为。董正伟律师称, “当然,种种迹象表明法院不支持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行为。”

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索赔,购买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打假 消费者索赔“退一赔十”

法院:支持!

同样是买到了无中文背标的进口葡萄酒,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和一般消费者的判决却是天差地别。

去年9月,刘某在A商贸公司处购买进口葡萄酒一箱6瓶,单价298元,货款共计1788元。

随后,刘某很快发现葡萄酒外包装和瓶身均无任何中文标识,刘某认为A商贸公司出售的进口酒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与A商贸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商贸公司退款178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17880元,共计19668元。

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索赔,购买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打假 ©恩施市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商贸公司销售的案涉进口葡萄酒,瓶身及外包装均无任何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A商贸公司亦未提交检疫证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证据证实其销售的葡萄酒经检验合格。故判决:A商贸公司退还刘某货款1788元,同时刘某向A商贸公司退还所购酒6瓶,如不能退还则按298元/瓶的单价扣减价款;A商贸公司向刘某支付十倍赔偿金1788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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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找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从上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到,法院支持正常维权,反对钓鱼执法,对于钻法律空子、以打假为幌子其实是真牟利的人,美其名曰“用法律*器武**保护自己”,最后极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PS:乐酒客提醒各位葡萄酒爱好者在购买进口葡萄酒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END)

作为消费者,你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过自己权益吗?两起案件的判决,你是怎么看待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