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跨境电商贸易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有越来越多人加入“海淘”大军,通过日益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余某就是其中一位,他通过国际跨境购物平台向一食品公司购买了两包可可粉,在收到快递后,发现商品外包装并没有携带有关中文标签,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法院查明,该公司在网购平台上已经将有关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进行标识,并且在发货前就已经告知余某该商品无中文标签,那么余某关于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系违法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相信“海淘”大家并不陌生,作为信息科技进步的产物,近几年国内也掀起了一股海外购物的热潮,但其中有一个问题大家是否发现,一般来说“海淘”的商品直接产自境外,并没有中文标签的标识,但是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考虑,设置中文标签成为强制性的义务要求。如我国《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一律不得进口。在上面这个案例中,食品公司在购物页面上对电子中文标签进行了显示,但发货的商品包装的中文标签却有所缺失。跨境电商下的这类案例很多,因此大家有必要了解这其中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

其一,跨境进口商品具有个人物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我们所购买的海外商品,一般是通过国内的保税仓入境配送的,具有货物的贸易性。此外,零售商品一般为个人自用,因而这种跨境电商物品也具有私人物品性。基于以上性质,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有必要认定购物中显示的中文电子标签的合法效力。
其二,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如若商家已经切实履行有关信息的告知义务,并经消费者确认同意,此时中文电子标签所显示的商品有关信息与普通包装中的中文标签具有相同效力。在这个案件中,食品公司在余某购物时就以鲜明字体告知该商品并无中文标签,余某在下单时也予以确定,因而可以推定其同意这种中文电子标签的交易形式。电子

其三,根据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电商经营者在交易前对有关商品的标准或者技术参考进行了合理披露后,包括告知有关标准可能与国内存在差异,在经买方下单确认购买后,再以有关商品不符合国内的商品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认可。因而,在下单前对有关交易信息确认后,余某关于中文标签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