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美味的米粉是很多南方小伙伴的早餐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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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个别黑心商贩为了个人私利,在熬制米粉用汤时加入*粟罂**壳,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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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双安居委会经营“某粉馆”,被告人何某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城西市场经营“某南杂批发部”,其二人已认识多年。被告人刘某在经营米粉店期间,从被告人何某处购买食品调味料。

为吸引顾客,被告人刘某找被告人何某购买*粟罂**壳,添加到米粉臊子中给米粉提香增鲜, 何某 明知 刘某会将*粟罂**壳添加到米粉早餐中,仍以500元价格将1.9斤*粟罂**壳磨成粉后卖给刘某。后刘某在经营米粉店时将*粟罂**壳粉添加至各类臊子中销售给顾客食用,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4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刘某经营的粉馆食用过米粉的 多名顾客,其尿液*啡吗**检测结果呈阳性 。同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粉馆查获米粉臊子汤料6盒、“孜然粉”1包、“胡椒粉”1罐。同年12月14日,经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粟罂**碱、*啡吗**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何某 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二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何某 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在张家界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案件审理。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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