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不少人偷偷把罪恶的黑手伸向了酒店……
本是普通入住的旅客,却在不知不觉间成了“色情视频”的主角;看似安全的房间,却在空调等隐秘的角落被装上了摄像头。*拍偷**事件频发,个人私密空间的隐私该如何保护?背后的*拍偷**者该如何惩处?
21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给出了答案——
1990年出生的钱某曾因*拍偷**他人*行为性**被行政拘留,但他仍不思悔改,产生通过互联网贩卖*拍偷**视频文件从中牟利的想法。
2017年11月,钱某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拍偷**设备,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先后*拍偷**51对入住旅客的*行为性**,并将编辑、加工的*拍偷**视频文件保存至互联网云盘,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发布贩卖信息。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上述互联网云盘中检出*拍偷**视频114个。此外,他还以“付费包月观看”的方式,先后182次为他人通过*拍偷**设备实时观看入住旅客*行为性**或者*载下***拍偷**视频提供互联网链接。
2019年7月26日,四川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以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钱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旅客入住酒店*拍偷**事件频发,常常导致隐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一是在司法实践上清晰界定了什么是“淫秽物品”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受他人干扰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不受侵犯。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行为性**,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 行为人*拍偷**他人*行为性**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的视频,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客观上具有描绘*行为性**的诲淫性,具有宣扬色情的危害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
“贩卖、传播行为”则是指行为人有偿提供互联网链接,他人付费后可以实时在线观看,与建立并运营“点对面”式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传播行为性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贩卖、传播行为。
二是区分不同情形,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
行为人非法使用*拍偷**设备窥探他人隐私,未贩卖、传播的,如果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听窃**、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以非法使用*听窃**、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又将*拍偷**的内容贩卖、传播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通过远程操控侵入他人自行安装的摄像头后台信息系统,对他人私密空间、行为进行窥探,进行遥控并自行观看,情节严重的, 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又将*拍偷**的视频贩卖、传播的, 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拍偷**获取他人隐私,进而要挟他人、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三是通过社会治理摧毁灰色产业链 。个人隐私被非法收集、买卖,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源头,并催生出一条黑灰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在类似的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办案要剖析案发地区、案发领域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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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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