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相信不少人都有听说过代购。朋友圈,微信群里等等都有着各种代购的信息,但是有些代购者在明知境外采购的货物带入境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以不同方式*私走**入境,通过淘宝店及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那么犯罪吗?答案是肯定,但又是什么罪呢?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的商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把眼光投放到国际范围搜寻更多国际知名品牌。这也便产生了代购。代购,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原因可以是你在当地买不到这件商品,可以是当地这件商品的价格比其他地区的贵,也可以是为了节省个人时间成本,请人帮忙买好送货上门。但是如果代购者是*税逃**的,那么就可能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一、为什么代购*税逃**会犯罪?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从旅检渠道携带进境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且限于自用,数量合理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5000元须缴纳税款。而具有牟利性的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向海关申报进境,并照章纳税,否则涉嫌*私走**。
中国对境外物品进入内地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附则中则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2014年8月4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让“海淘”有法可依。流行于微信朋友圈的代购行为,未来如未纳入监管可被视为*私走**,遭举报后或将受处罚。
二、代购*税逃**会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器武**、*药弹**、核材料、*币假**、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品毒**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文**、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私走**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私走**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因为代购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方式进行*税逃**,在*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缴、少缴税款的问题。
关税征收的特殊性,国家将关税的征收和其他税的征收分开,即将关税的征收交由海关,而其他税的征收交由专门的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这样,刑法也就将偷逃关税的行为从*税偷**罪中划出,归人*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另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代征,并且*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税不仅仅是关税,还包括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偷逃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定*税偷**罪。
综上,对于代购在生活中是常见的事情,但是也存在不少代购商偷*税逃**的问题,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是构成犯罪了。虽然代购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但由于不懂法或者贪图利益的情况,那么就很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而海购、代购等行为是否构成*私走**,要看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是否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
*私走**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相对而言*私走**的具体罪名中就有*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那么这个罪是怎样的呢?
*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私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品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私走**,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私走**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税偷**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相关处罚规定
1、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私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走**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第五款*私走**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私走**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私走**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私走**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私走**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私走**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国卖**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私走**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国卖**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私走**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