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说法特别节目《聚焦3·15》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需求呈现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的特点。 2023年3•15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从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今天 特别邀请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检察官 费锡凤 ,共同来聊聊消费维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左: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检察官 费锡凤
右:株洲交通广播《鑫说法》栏目主持人 鑫瑶
,时长22:16
01
Q
今年3•15消费维权年 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责使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方面。首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A
每年的 3月15号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 ,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02
Q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升级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就是保护经济发展,那么, 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A
消费者在 日常消费中享有九大权利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平时比较熟知的权利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 是消费者享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常见的违法情形有:不明码标价、以次充好、使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
选择权 是我们有权利根据自己生产、生活需要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公平交易权 是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常见的违法行为有:销售过期食品、不合格商品,缺斤少两、强买强卖等。
我们消费者维权时常用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消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另外我们不常见的消费者权利有: 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 。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个领域。
03
Q
刚刚说到的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实在生活中有变相被侵犯的事例。很多貌似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实都是霸王条款!相信不少的市民都中过招。比如咱们女生在逛街时刚好遇到打折促销,逛得兴致盎然的时候,却 发现会有“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的字样,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哪项权利?
A
这种情况是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规定,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是无效的告示 。
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借口,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Q
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A
消费者在面临此问题时, 首先要收集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做准备 。
此外,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通过双方相互沟通,争取达成合意。
还可以通过向 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请相关部门的介入能更有效督促商家依法经营。
造成严重损害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05
Q
除了线下消费,网络购物也是消费主流。关于网络购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有市民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款知名进口品牌手表,收货后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想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经核查, 卖家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是假冒的,像类似的消费者遭受损失该怎么办?
A
网上购物方式与线下购物还是有所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是否合格等情况,消费者很难提前知晓,这就需要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审查和管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情况, 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
06
Q
不管是哪种途径的消费,我们都需要提前长个心眼,自己首先要有辨别平台的能力,因为现在购物app和小程序的路径是五花八门,很容易掉进陷阱。那么, 对于自身权益已经遭受侵犯的消费者,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他们的维权证据呢?
A
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收集证据材料: 一是商家主体资格,如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等;二是与消费有关的付款记录、商品名称、数量、服务内容等;三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虚假宣传等;四是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就需要提供与伤害情况有关的医疗记录和发票等。 这些证据材料既可以是购物清单、发票,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网络交易记录、聊天记录。
07
Q
您刚刚说到的第二点,录音录像在生活中偶尔会有些激化商家的效果, 如果在取证时,受到商家阻挠该怎么办?
A
民事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不管是什么证据种类,目的是证明案件事实。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取证的目的和用途,做好取证方案。如果现有的证据资料足够证明商家违法,尽量 避免与商家发生过激的冲突 。同时, 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 ,如果遇到商家过激行为反应时,可先暂停录音录像,避免矛盾升级,必要时可以报警;另外取证时尽可能两人以上,彼此间有个照应。
08
Q
我市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A
近几年,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权渠道也在不断畅通。 消费者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拨打12315、12345举报,还可以在“百姓呼声”、行政部门网络举报通道等反应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此外,我们 消费者还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我本人目前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针对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消费行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我们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可以支持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几年,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一系列专项监督,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凝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为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提高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良好的消费环境
离不开我们各司法机构的严抓落实
贯彻实施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改善市场环境
推进社会消费
拉动经济增长
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以及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
提高司法公信力
建设法治中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践行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株洲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