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知识点背诵 (考点六背诵积累)

突破中考易错100题,考前冲刺背诵手册和主观题必背

第二编 刑法分论

第二十一讲社会秩序犯罪,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讲渎职罪,第二十四讲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诵任务

五星背诵⭐⭐⭐⭐⭐

1.妨害公务罪

(1)阻碍的是正在依法执行的职务;

(2)不包括轻微*力暴**;

(3)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例外的,将妨害公务罪作为另一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形成结合犯;

(4)袭击警察已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单独成立*警袭**罪。

2.伪证罪

(1)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还包括被害人;

(2)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3)时间:刑事诉讼过程中。

3.窝藏、包庇罪

(1)对象:犯罪的人;

(2)行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证假**明;

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以想象竞合。

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确定;

(2)行为特征:非法性、破坏性;

(3)经济特征:具有经济实力;

(4)非法控制性特征: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5.高空抛物犯罪(刑修十一新增)

高空抛物行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

6.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7.斡旋受贿

(1)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行为: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而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

(3)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

8.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

普通渎职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例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9.滥用职权罪

(1)行为方式:擅权;弃权;越权;

(2)实害结果: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必须是故意,但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认识。

10.玩忽职守罪

(1)行为方式: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主观:必须是过失;

(3)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主观罪过。

四星背诵⭐⭐⭐⭐

1.代购*品毒**

(1)请托人是自己吸食;

(2)收取金钱看有无牟利目的,收取*品毒**看有无贩卖目的,有则构成贩卖*品毒**罪,反之不构成;

(3)请托人是贩毒者。

无论有无牟利目的、贩卖目的,都构成贩卖*品毒**。

2.运输*品毒**

吸毒者:为了吸食,在购买、存储*品毒**过程中,持有*品毒**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品毒**罪论处;

代购者:在购买、存储过程中,持有*品毒**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品毒**罪论处;

在运输*品毒**过程中,持有*品毒**数量较大的,以运输*品毒**罪论处;

有牟利目的而代购,构成贩卖*品毒**罪;

既构成贩卖*品毒**罪,又构成运输*品毒**罪,则定贩卖、运输*品毒**罪。

3.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

(2)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近**属或关系密切人;

(3)行为方式: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近**属、关系密切人;

(5)行为方式: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三星背诵⭐⭐⭐

1.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刑修十一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

(1)使用*力暴**、胁迫方法;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前提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2)实行行为: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