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为止有不少“独角兽”企业选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像蚂蚁金服、滴滴出行、小米、美团等公司,都处于网络、大数据这些新兴企业。 最好的企业治理架构是不管企业资本再怎么拓展扩大,创始人永远都能掌握着企业的管理权,这样让公司始终保持着创业者的创新发展热情与内生力量,阿里和百度、京东均是如此。

依赖于创始人人力资本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应当作出特别的双重股权结构设计,从而调整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使得创始人保持自身控制权,才能做出更加适应企业未来发展的合适决策。
一、小米集团实施双重股权的动因
1、以较低成本保障创始人团队控制权
小米是国内较早开展云计算领域技术研发的公司之一,是典型的科创企业。 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进行九次优先股融资。过多的股权融资稀释了创始人的股权。此时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一方面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难题,同时还避免了创始人丢掉控制权;另一方面,若一家发展良好企业的股权过于分散,很难不被外界的收购者虎视眈眈,具体的例子就是“宝万之争”。

因此若企业实施了特殊的双重股权结构,控制权牢牢被创始人握在手中,则可以有效抵御外界“野蛮人”。小米集团的双重股权保护着雷军为首的创始人的决策权与控制权。小米存在A、B两种股票,二者之间的投票权相差数倍。即使外界有投资方购买了小米在市场上的所有股票,也很难将企业的控制权从创始人手中转移出去,来达到稳定控制权,稳定公司发展的需求。
2、抵抗外部恶意收购,稳定发展方向
与传统企业不同,科创企业的主要财富就是人力资本,并且顾名思义,科创企业更为关注企业的创新与独特性。 因此对于人才的需求往往是都集中于科技企业,科技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是最为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创始人团队是不可替代的,是企业的主心骨。

但是现实中,科创企业在发展初期也是最需要资金的,一旦在融资过程中稀释掉了创始人的股权,导致创始人被迫出局。那么企业的发展也将如浮萍一般不知去向。这种情况在资本市场中屡见不鲜。如果没有特别的设置,公司很容易遭到恶意收购,但如果是设立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即使股权不多,创始人团队的表决权只要达到50%以上,便会有助于公司抵挡恶意收购,增长其稳定性。
随着小米公司一次又一次地融资,创始人手中的股权不断地被稀释。 同时小米上市之前所发行的优先股股权比例也高达50.16%,这类优先股在小米上市之后会全部转换为B类普通股权,必会对创始人股权产生稀释影响。

因此小米通过设置双重股权结构的方式赋予了创始人超额投票权的优势,仅凭借雷军一人就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其他的股东即使再收购市场中的B类股票也比较难得到到企业的决策权,因此双重股权保证了创始人的控制地位。这样公司就可以按照创始人的规划稳定地发展。
3、保持人力资本优势,提高决策效率
互联网产业创新迭代的速度非常迅猛,如果企业的融资链断裂或不再符合市场需求,企业必须通过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来稳定成长。小米集团的创始人雷军之前就职于金山集团,在就职期间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宝贵互联网经验与管理方法。 因此小米集团创立之后遇见问题第一时间便得到合理地处理,这与雷军的个人优秀能力脱离不开。

并且雷军带领小米进一步扩大科研投入,打通上下游企业的链条。小米手中几乎掌握了所有上下游企业的交易数据,同时调整产业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定位,从而确定所有产业链公司都能正常扩展业务,保持规模效应。
之前的小米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想通过降低售价来吸引一大批用户,对外宣传小米的性价比之高,同时为了获得必要的利润,小米节约了部分手机零件的成本。 节约成本的后果便是小米的手机经常出现质量上的缺陷。非但没有因为较低的售价吸引到忠实的消费粉,反倒失去了一波用户。

雷军面对这个困境,迅速召开紧急会议做出反应,首先让小米集团的核心技术人员加大了研发力度,并且将小米的配件全部提高质量,迅速将小米的手机质量拉上水平线甚至更高的位置上,最终逐渐挽回了小米的用户群。雷军还曾主张变更小米的销售方式,将小米销售的中心从互联网上转移到了实体店中。
经过这番战略调整,小米手机终于又重新回到大众视野。 由此可见,双重股权结构的实施让雷军没有失去自己对企业的决策权,而是可以针对市场的变化迅速做出判断和反应,带领团队突破困境,以确保企业实现长期目标。

二、针对本土双重股权结构的实施,可提出哪些建议?
双重股权结构的实施整体上对企业的公司治理效应是利大于弊的。之前很多中国互联网巨头企业不辞辛苦赴美上市。目前我国的科创板和香港交易所也开始允许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双重股权制度指日可待,有助于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对于我国资本市场也是共赢。 但是双重股权制度在本土的实施中还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尝试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1、加强信息披露
我国证监会监管的主要的工具就是信息披露,而中国目前对于双层股权上市的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严格,只要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双层股权的风险以及企业管理,就是符合标准的。但其实这种标准还远远不够。 第一,企业应当提及其采取双重股权的理由,并且要公开创始团队拥有的股权比例与表决权。

第二,企业应当更为全面地介绍该特殊结构,表述清楚选择的动因以及选择该结构上市后,企业可能面对的问题,包括何种情况下,双重股权不能用于决定关键事项。 第三,企业应当多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信息披露中多加描述企业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让外部投资者对此措施有所了解。
当企业上市之后,在上市过程中筹集的资金都已成为企业的财产,而其他的股东是很难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毕竟企业的控制权都牢牢掌握在创始人手中,此时的创始人和其他外部的股东之间是有信息不对称的。 因此加强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为过,为了防止创始人损害他人利益,公司还应当被要求向外界披露创始人与企业自身的关联交易、担保等。

2、提升监督作用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很有可能处于失衡状态。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着重力度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作用,并且由高管带头来提高企业的监督能力。 现代企业离不开内部控制,如果一家企业的内控完善并且内控人员都保持着客观独立性,久而久之这种风气一定会促使企业正向发展,最终稳定提高经济环境。
而正如上文所述,双重股权结构是最重视人力资源的,因此实施的企业必然在选拔人才重用人才方面多加思索,同时也要注意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环境,不过多的干预审计过程,充分让内审机构发挥其作用。 除此之外,独立董事的作用也不容小觑,独立董事作为企业董事会中最具有独立性、最客观公正的存在。

在日常公司治理时要注意是否有舞弊操纵等问题。 双重持股的公司更应该了解自身特征,让更多的独立董事参加到委员会来协助日常的企业经营管理监察。 在任命独立董事时,选取懂得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是最优选择,有助于提高整体审计委员会的胜任能力。
并且一个懂法律的独立董事也能为公司的内部制度设立、外部危机解决方。 最后便是要增加独立董事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毕竟一家企业的职能机构各式各样,在处理公司事务上也是各不相同,因此企业更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离与细化,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发展水平。

3、设置日落条款
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都应当设置一套符合自身公司体系的日落条款,可以考虑增加诚信义务性日落条款,外部投资者让渡表决权以获取企业特质愿景实现收益的期待权利,而创始股东往往以较小的成本控制着公司相当的控制权。 创始股东实际上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其表决权行使将对企业以及外部股东权益产生影响,双方之间构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因此创始股东应当承担更严格的诚信义务,诚信义务要求创始股东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牺牲公司利益来谋取私利,审慎行使特别表决权。 一旦创始股东违反了诚信义务约定,侵犯了外部股东或者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达成的契约安排的基础即被打破,应当予以终止该项契约安排。

结语
此外,股东诉讼制度在发生不可调和的纷争时借助国家司法的力量,作为双层股权结构的补充救济措施。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掌握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股东申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诉讼权力,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权利义务最终由公司承担的制度。
在双重股权制度的公司中,整个公司治理的权力中心不仅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甚至更进一步转移到了企业创始人以及管理团队手中。 因此应当对公司管理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必要的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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