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不能办理网签买房人可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021年6月14日,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俊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文化旅游城的B2项目18栋1单元1203室住宅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01.49平方米,套内面积为76.6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18970元;被告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原告须于2021年6月17日前支付首期款398970元,并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文化旅游城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和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否则视为原告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被告无需通知原告,可另行销售该房屋。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20000的定金。

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不能办理网签买房人可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后原、被告双方因是否能够网签合同备案及网签时间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向被告支付首付款,也未能签订购房合同。2021年6月20日,被告通知原告违反认购协议书,构成违约,被告将此房另卖他人,并不予退还定金。姚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与被告签订《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并向被告交付定金20000元,但因是否能够网签合同备案发生争议,继而导致原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向被告支付首期款,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履行《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中亦有瑕疵,本案的发生不能全部归责于原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无法达成目的,应予解除,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所交定金20000元。故,二审对原告的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请求,二审支持返还所交定金20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解除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二、由被告俊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某所交定金20000元。被告遂提起上诉。

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不能办理网签买房人可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审认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与被告签订认购书,原告与被告双方在认购书中对购买房屋位置、楼层、面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认购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于签订认购书当日按约定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因非归咎于原告的原因导致不能网签备案和签订正式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违反了双方认购书的约定,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二审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不能办理网签买房人可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即2022年1月10日视为合同解除之日;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认购金人民币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认购书具有缔约的性质,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了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作为债的担保,本案的定金性质应认定为履约定金,被告作为接收定金一方,因自身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认购书约定履行与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其应当向原告履行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故二审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改判:一、双方签订的《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22年1月10日解除;二、由被告俊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姚某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