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售假扣2分影响多久 (知识产权保护与销售假药)

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更好回应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切,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济源中院知识产权庭整理了已审结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陈某、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一案

案情摘要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从程某(另案处理)处分别以每箱700元、5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和四川宜宾五粮液酒,每箱加价100元左右销售给被告人胡某。胡某又分别以每箱1000元、900元左右的价格将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销售给徐某(已另案判决)。徐某将该酒销售给杨某(已判决),最终通过杨某销售给消费者。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陈某、胡某等人销售的500毫升53度飞天茅台和500毫升52度五粮液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777350.60元,违法所得为100433.70元;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067370元,违法所得为290019.40元。

裁判结果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18715389号“贵州茅台”图形商标、第1207092“五粮液”图形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字母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文字字母商标、第13878307号“五粮液”文字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陈某、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5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调整和“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后由济源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涉及“茅台”“五粮液”等知名白酒品牌的保护。本案被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争议点在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四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了修正,定罪量刑标准由“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加情节”,并规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考虑适用行为人行为时的法律;对比修正前后的法定刑,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准确适用旧法及司法解释作出判决。该案的处理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对保护知名商标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