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宇律师:网购平台“假一赔N”背后的玄机 | 青律SHOW

王昊宇律师:网购平台“假一赔N”背后的玄机|青律SHOW

在全网狂欢的“双十一”中,网购平台往往以“假一赔十”的口号推广商品,以打消消费者的品质顾虑。然而一旦发生买假问题,“假一赔十”的承诺能否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今天,王昊宇律师将为您深入剖析背后的玄机。

王昊宇律师:网购平台“假一赔N”背后的玄机|青律SHOW

王昊宇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涉互联网平台纠纷、公司商事等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曾为多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过法律服务。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众购物的主流方式,但是网购平台上层出不穷的假货也让消费者头疼不已。为了打击假货及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少网购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规定的基础上推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但是,这样的赔偿标准看似保护消费者,背后却暗藏玄机,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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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N”的赔偿款从哪里来?

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大部分网购平台处理假货赔偿问题的流程是:当消费者向平台申诉买到假货之后,如果平台经过核实确认,商户售卖的商品确为假货,则平台判定商家承担赔付责任,然后平台会通过直接划扣商家缴纳的保证金和店铺账户内的资金向消费者进行赔付。在平台和商家的合作协议中,会对前述划扣保证金和店铺资金的操作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简单而言,消费者获得的赔偿一般是平台通过划扣商家的保证金和店铺资金向消费者进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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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获得的赔偿是现金吗?

如上文所述,平台从商户处划扣了保证金和店铺资金用于赔偿消费者,那么消费者最终获得的赔偿是现金吗?

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和了解,很多平台向消费者赔偿的不是现金而是“代金券”。所谓“代金券”就是在平台消费时能够抵扣现金的凭证,这些“代金券”一般都会有比较长的使用期限,从30年-50年不等,通常也不会有使用门槛。当消费者使用“代金券”在平台内的商户购物后,平台会与相关商户进行结算,将消费者使用的“代金券”金额支付给对应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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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代金券背后的玄机

平台从商户处划扣的是现金,而消费者最终获得的却是“代金券”,这样的操作究竟暗藏怎样的玄机,在法律上又是否合规?

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现金和“代金券”的价值显然不能完全等价,从使用范围上来说,现金作为法定货币可以用于网络购物,也可以用于线下消费等任何场景,没有使用限制,但是“代金券”作为平台发放的特定凭证,一般只能在发放“代金券”的平台使用,虽然目前网购平台上的货物种类日益丰富,房产、车辆等高价值商品也可通过平台交易,但是总体而言,“代金券”的使用范围相较于现金还是会受到较大限制。另外,现金如果不使用,可以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或者进行其他投资,而“代金券”如果不使用,只能放在平台账户内,不会产生任何收益。

其次,从平台的角度分析,会发现一个隐藏更深的问题:部分消费者在获得“代金券”后并不会将“代金券”全部消费掉(一种原因可能是主观上不想在买到假货的平台继续购物,另一原因可能是忘记使用),但是平台在向消费者赔付之前,已经划扣了商家的保证金和店铺资金,如果消费者没有使用全部的“代金券”,没有使用部分的利益其实是由平台享有的(即使消费者没有使用“代金券”,由于“代金券”本身有很长的使用期限,平台也不会把没有使用的“代金券”价值退还给商户)。甚至更进一步说,由于商户的售假行为,平台可能反而从中获得了一部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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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规制

如上文分析,平台从商户处划扣了资金,却向消费者赔偿“代金券”,这样的行为既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可能使平台因为商户的售假行为而获利,那么从法律上对于这一行为有没有规制的手段呢?笔者提出两个角度供大家探讨:

第一,从商户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入手。商户和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平台有权划扣商户的保证金和店铺资金,并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根据该条款约定,平台划扣了商户的款项后,平台和商户之间就赔付消费者的问题形成的关系类似于委托关系,即商户委托平台向消费者进行赔付,那么商户作为委托人可以要求平台以现金形式进行赔付,而非赔付“代金券”。

第二,从平台和消费者的关系入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增加赔偿必须采用现金形式,但是笔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来说,这里的赔偿形式应该采用现金,而不能由平台或者商户自行选择。

换个角度而言,如果商户或者平台没有主动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赔偿的形式只可能是现金,而不可能是“代金券”。所以,消费者在收到“代金券”后,可以要求平台改用现金的形式进行赔付。

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获得了平台赔付的“代金券”后,主动使用了“代金券”,应该视为消费者以自己的行为接受了平台的这种赔付形式。

另一方面,目前很多平台制定的赔付标准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假一赔三”的标准,笔者认为,在法定标准以外,平台有一定权利决定赔付消费者的具体形式,但在法定的3倍赔偿标准以内,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平台按照现金形式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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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平台通过主动划扣商户的保证金和店铺资金,以及提高赔偿标准等方式,以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时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本身应当是值得鼓励的。但是部分平台实际向消费者赔付的是“代金券”,而非现金,这样的赔付方式一来可能违反了商户和平台之间的协议,二来影响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实际价值,甚至可能使平台从中获利,有违“假一赔N”制度的初衷。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