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卖方/买方委托代理
卖方/买方不能亲自办理流程,可办理委托代理,由受托人(即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署委托书。
委托书内容至少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接受委托事项、接受委托期限、委托人与受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经过公证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核实《委托书》的真实性:(1)针对手写的《委托书》,应在签约前与卖方本人取得
联系,核实委托的真实性,并留存核实的电话录音或视频证据。(2)针对公证的《委托书》,可联系公证处确认《委托书》真实性,并联系委托人本人核实是否要撤销委托。(3)核实委托书内容,确定授权内容和授权期限,防止受托人超出权限范围和期限办理。

适用于买卖租赁合同
二、在签署买卖合同时,签字处如何正确填写
(1)合同中有代理人一行的,“出卖人”/“买受人”处签署卖方/买方姓名后加括号备注受托人姓名,比如张三为卖方,李四为代理人,可写成张三(李四代); “代理人”处签署受托人姓名。

(2)合同中无代理人一行的,直接在“出卖人”/“买受人”处签署卖方姓名后加括号备注受托人姓名,比如张三为卖方,李四为代理人,可写成张三(李四代)。

三、代理人无代理委托书如何处理
代理人代理卖方出售房屋,但未能提供卖方亲笔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经卖方本人书面追认,追认的期限是 1 个月。在追认期间,卖方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代理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买方代理人也是如此。
必须注意的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代理人在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是禁止签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