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办门特病种,可前往具备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病情符合相应门特病种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认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并为参保人员出具备案后纸质版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下称《认定表》)。

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需选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相应门特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若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在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则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定点该院就医手续,并将认定及定点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平台,参保人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门特待遇便可生效。

如选定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认定表》及有效身份凭证原件尽快通过线上渠道办理选点手续,亦可到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选点手续。选点手续完成后,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特待遇便可生效。
实现了“确诊—申请—认定—选点—享受待遇”一站式、一次性办理,大大提高了效率,同时开通了线上服务的功能,减轻参保人员“跑腿”负担。

门诊特定病种怎么申请?
第一步:待遇认定申请。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凭证(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到具备诊断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质的接诊医师诊断后,符合标准的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再由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在《申请表》上签名复核,最后到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进行认定审核。
第二步:认定审核确认。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现场予以办理,并为参保人员出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
第三步:选定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1)选定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备案及定点信息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2)选定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凭《认定表》及有效身份凭证原件到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选点手续。
第四步:门特就诊。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凭证(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