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业演变
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已经成为社会提供老年人家中居住服务的重要方式,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当中的基础,它区别于单一的家庭养老方式,是一种以家庭养老场所为核心与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结合的养老模式。
首先,其重点在于服务,而不是在居家,因而要注意家庭养老与其区别,提供服务的主要是社会,而不是家庭组成成员;

其次,服务内容非常丰富,既可以是基本生活方面的服务,医疗康复的服务,又可以是心理疏导服务、情感慰藉服务和科教文卫服务;
再次,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是老年人“走出来”享受社会提供的各种优质服务,也可以是老年人“请进来”社区或机构服务群体到家中当面服务,形成老年人在家与不在家的服务全覆盖,帮助老年人更便捷地享受到所需服务;
最后,服务对象覆盖面广泛,根据健康程度区分不同老年人服务方式,政府除“三大补贴”、养老金、低保等形式外,可以针对人群发放服务券,或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养老服务产品价格,依托社区、补充机构来将社会化服务引入到老年家庭当中。

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界定。国外一般称之为社区照顾,当时主要是针对机构“住院式照顾”提出,这种养老服务方式不仅高成本,而且对老年人精神富足来讲有着严重的缺陷,由于“家”理念缺失使西方发达国家对机构养老模式的弊端进行了深刻思考。
20世纪50年代,“去机构化”在英国开展,人们开始反对机构程序和层级照顾,一方面认为机构养老会使老年人丧失人际交往等正常生活本领,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在高福利环境下是庞大的财政支出。
在英国的带领下,社区照顾和“就地养老”发展迅速,其中法国针对分散的,65岁以上老人,根据家庭护理需要进行健康鉴定,政府统一派出家庭服务员,此项服务在1981年总支出就达到18亿法郎。

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府推动。我国大陆地区,较早提出和研究居家养老的是袁辑辉,20世纪初期鞠秋锦、邓卫华、王锦成等人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是老年人在家中居住,由社区提供院舍式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
袁辑辉就高龄老人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认真研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方式,指出,家庭与居家养老依据支持源划分,机构与居家养老则依据养老场所划分,老年人主要在家中,就是居家养老,老年人在养老院等家庭外部场所,就属于机构养老。
许义平,何晓玲实证研究指出,各国选择居家养老方式占比普遍较高:美国96.3%、英国95.5%、日本98.6%、菲律宾83%、越南94%、印尼84%、马来西亚88%。

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实现途径。唐仲勋认为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是造成老年社区服务需求增加的重要原因。人口老龄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居家养老服务针对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空巢独居老人增加,家庭照护弱化而提出,家庭生活方式个性化,对于农村,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对于城市,计划生育导致“421”结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矛盾越加突出。
王树新、元昕认为居家养老需要结合固有的家庭资源,联系老年人日常生活习惯,节省开支,保障生活质量。陈德君指出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确立居家养老的核心位置,战略性解决城市养老问题。这里是否区分城市和农村困难值得研究。
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界定、政府推动以及实现途径分析,可以了解到居家养老服务的占比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当中比较高,老年人及亲属愿意采用这种养老服务方式。

从财政政策角度来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三大补贴”额度,对赡养老年人的亲属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调整等措施都是关系居家养老服务开展顺利与否的关键所在。
社区养老服务业演变
社区养老服务业与居家养老服务业紧密联系,查阅国外文献后,并未发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这一词汇,却有其渊源关联的“社区照顾”与“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把社区作为单位组织,表现为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包括有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社会群体提供救助性的福利服务,同时也包括面向社区内一般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社区内各种组织和单位的社会服务,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是针对我国21世纪上半叶面临老龄化问题而提出的新型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服务业的界定。社区养老服务以社区基础为载体,在中国古代,社是地方基层行政单位,周礼“二十五家为一社”,后来发展为“区”,它既可以表示行政单位,也可以表示为数量,放到这里可以指居处,该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认为“社区由同类人口形成,是关系紧密、患难与共、兼具人文的社会团体”。

费孝通将英文翻译成社区以后,成为我国社会学的通用术语,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寻找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1930年后美国开始出现邻居辅导处和邻居会馆,才初见社区服务的雏形,规范的社区服务则源自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成熟于经济增长下滑、社会福利支出增长的20世纪70年代。
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与特点。严格来说,城市居委会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之时,便标志着社区服务的起点,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了社区服务的整体认识。费孝通提出家庭养老的“反馈模式”,表达了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的联系与区别。
1984年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实现福利性事业转向社会,同时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这是城市社区服务兴起的原动力,随着人们收入提高,消费层次不断转变,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成为社区服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20世纪80年代伴随家庭小型化,居家家庭服务倒逼传统养老职能转向社会,为此,1987年开始,民政部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和进行社区建设,关于社区养老服务的研究如火如荼,产生了很多比较新颖的观点。
胡杰成《城市贫困者的自助与他助》中讨论了怎样在社区建立社会互助网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帮助困难人群。项丽萍认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要整体含括老年人所具备的服务需要。该观点认为,社区养老服务不仅要包括衣食住行等物质服务,而且要包括心理、教育等精神服务。
陈俊认为当前社区老年服务应该涵有物质、精神等方面,有偿与无偿服务并存,主体上由政府、社区人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供应服务。王红对北京市西城区的养老服务进行了实证研究。分别调查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社区养老机构的服务供给情况。得出供求不平衡的结果,她认为满足养老需求应当从缺口处入手,增加资金、扩大服务范围、培育专业人才等。

通过对社区养老服务业的界定、发展与特点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社区养老服务业可以帮助居家养老服务业弥补传统家庭养老的不足,尽可能地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不仅是巩固了养老服务体系,而且能使财政政策在养老服务业发展当中发挥更直接有效的作用。
机构养老服务业演变
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养老服务体系中机构养老为补充是发展趋势,尽管补充比例占比不高,但仍旧是养老服务的现实需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多的老年人需要入住到机构中养老,个人、家庭、社会与政府都将机构养老作为发展的重要方向,养老机构的年增长比例也始终在10%左右,作为一项养老服务方式,保障入住老人的生活质量与管理水平关系着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以及被服务人群的满意度。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老保障程度不断加深,与发达国家养老机构相比,我国老龄化社会问题更为突出,为满足社会福利对养老机构的要求,要不断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实现老人及家属的期望,国办福利机构按全民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明显活力不足,民办养老机构由于起步较晚,从软件或硬件方面来说层次较低,城乡非均衡发展让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粗放,因而科学的发展定位,充分的财政政策支持,是实现高质量养老机构的保障。
养老机构定义。夏商周时期即有“敬老慈少”的德政建设,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发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为老年人、孤儿、残疾人和弃婴提供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一方面人口结构的转变要求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维持社会稳定和家庭团结,弥补家庭养老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民生机构方面要紧紧围绕社会福利,伴随政府财政政策的积极实施,社会力量积极介入,目前出现了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人照料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机构。

陶立群指出,老年公寓是为那些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夫妇和单身老人提供便利和服务的一种设施,向有一定经济负担能力、普通老人提供住宅服务的一种养老机构。魏小彪则认为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综合性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类别。养老机构类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各不相同,香港把养老机构分为:老年活动中心、日间护理中心、护理安老院等,除了分类上的细致,在老年群体划分上也很细致,健康老年人归到安老院服务;半自理老人归到护理安老院服务;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归到护养院服务;临时关怀的老人,归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管理,高龄人士可以享受高龄补贴。桂世勋认为,应当区分养老机构功能,按照老人所需级别,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护理养老院。
孟兆敏,李振认为要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首先要从营利性质、创办主体、功能定位三个维度将养老机构分为七类,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在保障对象、范围和水平上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必须从政府职能的分类定位机制、养老机构的分类评估机制和有效引导分类机制三个方面构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的体系框架。

养老机构的性质与功能。我国最早出现的养老机构是南朝梁武帝时期(公元521年)的“孤独院”,唐时有“悲田院”,北宋仁宗出现“安济坊”和“居养院”,明代“养济院”,每月给予定量口粮,民国时期有《各地方救济院规则》,新中国以后形成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收容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上性质及功能区划可以看出养老机构的公益性、福利性、非营利性及盈利性之分,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机构的政府管理与运营。刘霞(分析,养老机构需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用有限的财政扶持投入获得最好的服务。吕新萍分析了当前中国养老院当中老年人的精神与物质需求,并表示养老机构必将迈上专业化*途征**。
唐咏,徐永德认为观察效率、责任两个层面,政府不断引入市场化养老服务,政府将由服务直接提供者转变为机构养老的购买者、组织者和管理者。鉴于国内民营和非政府团体尚未成熟,政府必须继续加大财政资源投入,承担相应社会福利责任。
通过对养老机构定义、类别、性质与功能、政府管理与运营方面的综述,可以科学定位养老机构作为养老服务体系补充部分的发展趋势,精确把握财政政策的介入影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养老机构更好的社会服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