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钱出售银行卡,最终被判一年半,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缺钱出售银行卡,最终被判一年半,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事件回顾】

2020年10月的15日晚,李某和女友在深圳一酒吧喝酒时,被一名男子(化名:“东哥”)过来搭讪,说他在做淘宝刷单买卡,问其能否帮忙用其身份证申请一个支付宝和给他一张其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卡,他可以给其1000元到1500元的报酬。

由于当时急需要钱用,支走女友后李某和“东哥”表示愿意给他申请银行卡,“东哥”听后给了李某一部手机和100元现金后,表示明天带其去办卡。

第二天,李某在“东哥”的辅导下将其以前开户的银行卡的联系方式更换为“东哥”给的手机号码,之后“东哥”立即操作支付宝,用手机对其身份证正背面进行拍照,还刷其的脸进行支付宝身份验证,完成后再次付给李某1500元的现金。

【事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出卖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和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出卖给他人,导致被大量用于网络赌博资金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累计93503680.9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禁止买卖银行卡和个人信息的规定将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和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卖给“东哥”,并按购买人的要求将其办理银行卡要绑定购买人所提供的手机号码,申请注册的支付宝用其身份证正反面、当场刷脸方式实名认证,且收取相应费用,相关书证、证人语言等证据证实户名李某的账户有大量网络赌博资金结算,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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