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法律出版社微信公号)

作者说明
经常会有律师同仁以及法务同行和我探讨如何学习网络法,以及如何服务于互联网公司。对于此问题,我一直诚惶诚恐,直至在我的网络法新书撰写过程中,我才有机会对过往的灵光乍现以及只言片语进行了一番融合沉淀。相比较其他法律实务书籍开篇即指法律专业,在我最新出版的「网络法实务全书:合规提示与操作指引」一书中,我却把网络法认知方*论法**以及相应的思维模型散落在开篇之中,我想这些思维模型一定是适配我的底层精神财富,对于我而言有着独特的价值,所以他们得以能占据我书的篇章鳌头。
文丨麻策律师
垦丁网络法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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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芒格(Charlie Thomas Munger)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和股神巴菲特联手创造人类历史上最为优异的投资奇迹,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股票价值从每股7美元飙涨至90000美元。查理·芒格在投资史中的独特思维视角也成为了商业圣经,他认为投资者应该糅合各方思维工具,包括历史、财务、数字、统计、心理、法律、物理等等,思维模型越多,你越容易做出更正确的决策,这就是查理·芒格所倡导的多元思维模型。
得到App所开设的得到大学就把查理·芒格的多元思维模型作为其唯一的可跨行业的通识型课程,每学期深度挑选各行业的佼佼者,并尝试让这些学员提炼自有知识,而后进行思维模型的知识迁移,互为君主和决策幕僚。我们可以以互联网公司的组织架构为例聊聊多元思维模型的应用。
互联网公司的组织架构相比较于非互联网企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企业的垂直化自上而下管理,其实不再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实状态,扁平化治理已经成为互联网模式下的标配。以互联公司法务为例,除了诉讼法务、融资法务等法务职能划分,还诞生了在业界大名鼎鼎的法务类型——BU法务(Business Unit,指业务单元法务)。
在传统商业领域,商品或服务基本上都是由用户一次性买断和用尽,但互联网公司的前端是面向用户的网站或APP产品,这些产品和以往商品和服务不同点在于产品自诞生之日起就24小时和用户有交互并需要根据用户反馈不断改进迭代。因此,互联公司基本上都是产品导向,为了减少垂直化管理中的“时差”和低效,扁平化的BU部门就出现了,BU业务单元集合了开发、产品、运营等各个工种,能够贴近用户需求,缩短决策路径并随时迭代产品。随着业务的发展,这几年,头部互联网公司为适应群聚发展效应,已逐步将BU升级为BG(Business Groups,指业务事业群组)了。
在这样的BU部门中,BU法务的重要地位不言而明。由于BU法务的日常不再分散地去寻找原传统公司中的“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而只需要在本部门中快速沟通并解决法律问题,因此在基于对公司产品及商业模式的充分理解上,以及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和本部门中的技术开发、产品、运营专业人员博弈斗争中,BU法务为了快速理解部门同事跨专业的语言和思维方式,不得不懂一点技术,不得不懂一点产品和运营。面对隔行如隔山的部门同事,很多程序员还特意写出《给产品经理讲技术》这类小白读本,可见在BU之中,知识的迁移融合竟然变得从未有过的刚需。所以,不想成为产品经理的BU法务一定不是合格的程序员,这句话终得其所,逻辑完美。
为什么很多未接触过互联网公司组织模式的律师或法务会感觉很难取得互联网公司的信任,很大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具备BU法务的底层素质:知商业、懂产品、玩技术。互联网公司不愿意在和你面谈时还要花大量时间去解释公司的商业模式,具体的产品功能如何实现等等,否则沟通成本极高而效率低下,话不投机也是自然而然地结局了。
所以,法务也好律师也罢,作为网络法人,在内部或外部提供法律服务时,都不可避免地要学习互联网组织模式下的多元思维模型,因为单立的法律思维模型已经无法适配对互联网产品的支持。那么,网络法人的多元思维模型具体应当有哪些内容呢?

互联网巨头亚马逊曾在年报表示:“如果你做一件事,把眼光放到未来三年,和你同台竞技的人很多;但如果你的目光能放到未来七年,那么可以和你竞争的人就很少了。因为很少有公司愿意做那么长远的打算。”阿里巴巴立志成为一家持续102年的长青企业也正是秉承这种长期主义的态度。
很多事情值不值得你全身心投入去完成,不是事情有足够创新的变化,而是这件事从长期来看,如在未来的5年、10年,甚至50年、100年会是一成不变且趋势依旧的。19世纪中叶出现电灯应用后,人类过了半个多世纪才将电的应用扩张到了冰箱、电视机,100多年后才出现了计算机,这才有了当下的互联网。所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互联网其实也都刚刚开始,它也只是下一个人类阶段的台阶而已。基于这种对社会发展大趋势的认知,我们才需要将自己的远景目标锚定为去挖掘互联网时代所适配的底层法律规则——网络法,让未来不断在线化迁移的用户不再担心互联网的不便利和不安全。
有了这种对互联网的长期主义信心,我们才会不断地花时间即时地去学习九民会议纪要,让自己花时间去办理批量式互联网维权案件,花时间去接P2P网贷这类从长期来看并不能沉淀持续复用能力的事务,更不会让自己重新陷入传统法律的红海竞争之中。成为长期主义者,你就能消除自己短期的焦虑,耐受寂寞,也不用理会那些对网络法不以为然的不解者,因为这一切都不重要。

网红是集个人流量为大成者的时代符号,代表着流量中心分发到流量私域去中心化模式的商业变迁。现有阶段的网红群体,并不完全建立在个体漂亮的前提之上,而是建立在极强的个体属性基础之上。例如罗永浩,长得也不算精致和漂亮,但其特有的个性让他从做老师、办英语学校和开发锤子手机一路走来积累了一大批拥趸,直至成为初代网红中的带货达人。还有,在Instagram上拥有近千万粉丝的但满脸麻子的虚拟网红lil miquela,日本社交媒体最火却胖得不行的网红渡边直美,油管网红李子柒等等,这些群体的共同特征并不是漂亮,但在用户的心目中极具个性化——具有极高的辩识度。
对网红群体来说,辩识度比漂亮更重要。网络法人亦是如此,很多人会嘲笑互联网中所谓的五环外模式,例如社交电商或短视频直播等,但孰不知正是这类下沉式商业模式,第一次让游离且无法融入互联网的农村偏远用户学会了极简的购物法(不是通过关键词搜索这类复杂的模式),这类模式让这几乎被互联网抛弃的人群实现了消费升级,这种社会意义应当被看在眼里,网络法人应当能为这样的企业服务而倍感亲切,这类产品在特定用户心智中的辩识度是极高的,所以就是一类好产品。
有了这种辩识度思维,我们才能突破心理障碍,不会在媒体上一板一眼写出严谨分析的法律论文,而是希望去了解什么是新媒体写作,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才不会苛求必须设立合伙人办公室,不会苛求律师必须西装革履,此类等等。

互联网产品的前端界面及交互功能是产品的骨架,产品中的内容(电商、社交、视频等)是血肉,而业务场景是产品的灵魂所在。互联网产品的场景就是一个用户发生产品需求的时间、地点等状态,例如有很多用户利用地铁时间看短视频,所以基于这个场景有了地铁wifi及广告营销,手机用户需要秒拍照片,所以有手机厂商在手机侧面设计了瞬时启动的拍照快捷键,用户不想一个个比对在线*款贷**额度和成本,所以有互联网产品就开发一个金融产品导流平台赚推广费。
互联网产品的功能本质上就是解决用户的场景需求,而目前,互联网的最核心和最头部的场景需求已经被挖掘出来了,那就是社交、电商、服务和内容。在《人人都是产品经理》这本书中,作者认为产品就是一个需求的奋斗史,产品经理的日常就是在各种场景中找到(用户)真需求,向技术提出开发需求、采集用户的反馈需求并提出迭代需求,产品经理伴随着产品的从零到一。
回到网络法领域,为产品进行合规的前提就是了解产品的场景,而离开具体场景的法律支持本质上都是无用功。伴随着场景以及产品原型设计和开发,我们就知道还应该根据产品经理的思维,在产品流程中要做好关键节点的数据埋点设计等等。而且,未来的律师或法务竞争,一定不是法律专业度竞争,其竞争的本质会转移至场景竞争,谁接触的场景越多、越前沿,谁就更有话语权。
《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以“ 代码即法律”作为开篇,阐述了网络空间的治理规则。其实,反过来,在网络时代,不仅代码本身是一种法律,而且法律也应当代码化,这种技术化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时代技能,网络法人离不开技术的赋能,更离不开对技术的认知,如何把两者牵线搭桥并跨界融合,一直是一个大课题,而不断地向程序员们学习就成为必修课程。
互联网越来越复杂的商业模式,以及对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迅速而决绝地将法律规范抛诸脑后,两者的脱节越来越厉害。例如,在精准广告营销场景,互联网公司到底使用了何种技术措施来实现同屏或跨屏的精准推送?Cookie、唯一设备识别号、账号体系抑或是包括协同过滤在内的推荐算法?很多问题不搞清楚,用户和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不信任将旷日持久,争论也不会平息。在越来越多的涉网类诉讼中,法律人也将需要有更多的技术认知,例如,需要以浅显的语言向法官说明技术原理,需要通过例如哈希算法、时间戳、设备清洁检测等内容提出电子数据的抗辩,需要了解服务器日志类型和存储调用功能以便于提交有利证据,需要知悉在服务器标准下要通过抓包等技术识别存储服务器等等。
技术和法律的跨界融合,并不是让法律人成为程序员,而是让法律人成为技术产品经理,构建和技术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读懂另一门代码语言。

法务和律师最大的不同是商业化运营思维,法务更贴近业务且更快速响应,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可能无法贴合业务需求,洋洋洒洒但只论风险却不论如何解决落地方案。
互联网产品的合规工作其实是极具成本代价的,每一个法律意见的提供都可能会直接牵动技术、产品的大规模变动,但可惜总不能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例如,在初生App上架之时,法律人就坚持要求App提供信息的注销功能,虽然这非常符合法律规范,但实际上一来和App体量及时机不相配,二则导致开发部门花极多的时间倾斜去做一件不能产生任何商业价值的事情,无优先级考虑。如此等等就可以看出内外部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其实是一条巨大的鸿沟。
法律部门经常被作为“成本部门”——不创造价值却只消耗预算,若在未来网络法人都能够有更多的商业化运营思维,就都应该将自己的职位修订为“变现法务”或“高级变现律师”,这才能彰显网络法人真正的价值所在。

以上只是列举了几种网络法人应当具备的核心思维模型,可能在未来,有着更多的跨界思维模型需要我们认知和掌握。更多对网络法的思考,欢迎大家通过我的新书《网络法实务全书》来和我互动,相信这本52万字的专著,能继续解锁您对网络法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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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策律师•作品
「网络法实务全书:合规提示与操作指引」
垦丁网络法联合创始人
全丨新丨力丨作

电子商务 电子协议 数据安全
网络支付 网络技术 网络平台
一个都不能少
网络法实务全书
合规提示与操作指引
长按识别即可包邮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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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目
(鉴于字节限制 详细书目敬请以纸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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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认知方*论法**:网络法的肇始
一、网络时代的认知变革
二、网络法的未来:消失的互联网
三、新时代法律人的三重身份
四、网络商业模式的本质:流量
五、极简网络法史:中国互联网监管治理进化史
第二章 电子协议:网络重构的基础
一、开放性协议:网络世界的无冕之王
二、电子协议点击生效的法律逻辑
三、电子签名:网络协议生效的基础
四、电子协议:呈现形式及其司法效力
五、网络格式条款合规的2.0版本
六、电子协议有效性保障的配套体系
七、司法实务中电子协议效力的争议焦点
八、自动信息系统:电子协议的高阶进化
第三章 电子商务:门口野蛮人的成熟之路
一、《电子商务法》的顶层立法面面观
二、电子商务法下的模式合规概览
三、电子商务“平台”身份认定的实践及难题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避风港架构该怎么玩?
五、电商平台“连带责任”和“先行赔付”的司法实践
六、《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配问题
七、神秘的第38条:《电子商务法》“安保责任”的实务拆解
八、电子商务中的算法透明和歧视
九、电商平台角色变脸: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 网络平台:社会治理的角色进化
一、网络平台局中局:谁才有资格成为被告?
二、网络实名制体系的合规架构实践
三、平台侵权避风港:用户信息披露合规
四、共享平台:“被劳动关系”的合规方案
五、云服务:基础性网络服务中权利追索的穿透界限
六、网络募捐平台和个人求助
七、平台黑灰产:想用法律手段就解决刷单问题?
八、该反思网络时代的“用户权利”了
第五章 网络技术:法律即代码的最佳实践
一、Https背后的法律逻辑
二、爬虫凶猛:网络世界的“丛林法则”
三、OAuth 2.0协议中的合规控制
四、互联网域名管理:隐藏着全球最大的神秘
五、门垫下的钥匙:通信解密权的抗衡
六、存证技术(一):网络时代新“公证”技能的实践
七、存证技术(二):司法实践核心争议巡礼
八、区块链存证:突破互联网价值传递的想象力
第六章 网络营销:该如何正名?
一、互联网广告:营销新势力
二、孪生的“广告”和“信息”
三、未成年人广告代言的合规之道
四、职业索赔:朝阳还是夕阳
五、“剪电线”式营销频发,创业不需要道德?
六、广告发布者:商业变现冲动和审查责任的抗衡
七、商业是最大的道德和公益
第七章 信息、数据及安全:未来社会的石油
一、个人信息定义:识别和关联路径
二、“用户使用状态”产品功能中的个人信息合规
三、个人信息犯罪:别在通往监狱的路上溜达
四、狼烟在望的数据战争
五、数据战争的意外:hiQ vs. Linked In
六、GDPR管辖:数据权利的最长触手
七、隐私设计PbD:以APP前端界面的开发为例
八、蓝鲸游戏:网络安全下的未成年人保护
九、“白帽子”:如何正确游走网络安全的边缘
第八章 网络牌照和准入:几家欢乐几家愁
一、网络牌照和准入体系
二、增值电信业务的牌照谜团
三、ICP许可和ICP备案
四、外资电信业务的荆棘之路
五、从港交所规则看互联网细分市场的准入
六、互联网新闻牌照,内容行业的至高点
七、视听和直播牌照:泛娱乐行业的生死门
八、网络出版牌照,有容之集大成者
九、“顶级”风控模式:竞品都这么做
第九章 网络支付:兵家必争之地
一、网络支付行业监管简史
二、网络支付模式巡礼
三、网络支付业务合规要点
四、银行卡收单:二清支付的前世今生
五、平台支付合规方案(一):大商户模式拆解
六、平台支付合规方案(二):分账模式架构的魔鬼细节
七、支付战争:苹果式第三方支付何以突围
八、微信“赞赏”功能消失背后的法律考量
九、产品“余额支付”功能设计
十、多姿多彩的新“支付”模式
第十章 细分市场:互联网新生代
一、社交电商监管简史(上):雅芳小姐来中国
二、社交电商监管简史(中):禁传到底禁什么?
三、社交电商监管简史(下):重新审视及其合规
四、海淘、代购以及跨境电商
五、网络食品:一盒月饼的合规之旅
六、互联网法院:铺就未来诉讼底层
七、自动驾驶行业的五个顶层法律问题
八、共享单车残酷物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