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假货事件视频 (罗永浩假货事件几倍赔偿)

从知名线上带货网红辛巴直播间高价售卖假燕窝,到最近的罗永浩承认直播间卖了假羊毛衫,职业打假人王海的频频爆料,产品造假问题在网上热度不断高涨。因为产品质量贴近日常生活,所以更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罗永浩假货赔偿事件,网红辛巴卖假货事件

网络直播卖货改变了当今人们的消费方式

汉代的造*钱假**,隋唐的酒兑水,宋代的注水肉,明清的古董赝品等等造假问题都曾一度猖獗。商品质量问题一直都有,历代王朝也很重视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古代的商品造假打假史。

一、周朝:最早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周朝的《礼记·王制》记载中国上古时代政治制度的儒家经典,记录了古代天子、诸侯治理国家时所倚仗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涉及分封、职官、祭祀、刑罚、教育、商业等多个方面,其中就有我国历史上最早对商品质量管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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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古籍

《礼记・王制》中有一句话是:“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说的就是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标准、颜色等方面未达到相关标准,官府就会严禁进入市场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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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中期*物文** 史墙盘

另外,《礼记・王制》在饮食上的规定就更为严格了。例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和“*兽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这两句话说的是没有成熟的粮食、蔬菜瓜果和不能在市集上售卖,没有到狩猎期的*兽禽**鱼鳖也不能在集市上售卖。通过上面的规定,一方面预防人们因食用不成熟食物引发中毒,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假冒伪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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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物文** 玉握

二、春秋:首创物勒工名,追溯源头

到了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早期的产品责任制度即“物勒工名”。在出土的春秋晚期齐国右伯君的铜权上,我们可以看到铜权的周身刻有六个大字:“右伯君,西里疸”。这里的“右伯君”是指铜权的铸造官,“西里”是铸造的地点,“疸”是工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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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兵马俑的兵器上刻有工匠和督造者的姓名

“物勒工名”最先仅在官营作坊实行,到了战国中期,私营作坊也开始实行了,并且实行的产品范围不仅仅包括青铜器,还逐步扩大到丝织品、陶器等日常生活品上了。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国在兵器制造上严格要求“物勒工名”,这也就是兵马俑青铜兵器上均刻有工匠和工头姓名的原因。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通过法律将“物勒工名”更加规范化,使之成为常规产品生产制度。无论官私产品都要求刻上工匠、督造者和主造者之名,实行范围也扩大到了砖瓦制造上。因此,清代大学者梁玉绳曾说:“后世制器,镌某造,盖始于秦。”

三、战国:最早的药品打假成文立法

战国时期,魏国政治改革家李悝颁布了我国历史第一部最为健全的成文法典—《法经》,其中对药品售卖做了严格规定,例如只有医生所下的处方,卖药和配药才能在市场上售卖,如果发现有人私制或者售卖未经医生开具的药品(假药)将会被处以二至三年的牢狱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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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魏国国相李悝雕塑

四、秦朝:严惩私制售卖假药

到了秦朝,对于售卖假药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如有人私制售卖假药导致买方伤亡,经查实后受到五大刑罚(墨、劓、刖、宫、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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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刑罚之一 的“劓刑”

五、汉朝:重视食品安全,实行双罚制

到了汉朝,古代丝绸之路的开辟,东西方交流更加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千姿百态的商品,尤其来自西域的商品很是畅销。在这种背景下,大量*冒商假品**和过期食品泛滥于市场,老百姓因食用过期变质食品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汉朝制定的法律规定:“凡是容易腐败并可能导致人们中毒的食物应当提前销毁,否则处罚贩卖者和相关管理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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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骞出使西域 (古画)

六、唐朝:对售假者量刑根据其主观意志和造成的危害结果

到了开放文明的唐朝,经济更加繁荣,这是就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来管理市场。在《唐律疏议》有一条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这句话的意思是明知肉食变质有害时,售卖者应当立即焚毁剩余的肉食,否则要被打九十大板;明知肉食变质有害而不焚毁,导致人中毒,则须视具体情况量刑:(1)如果是主观故意并导致人中毒的,判处售卖者一年徒刑;如果是主观故意并导致人中毒身亡的,则判处死刑;(2)如果食品所有者不知情,而他人误食用其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售卖者以过失杀人论罪或者赔钱免死;(3)如果他人窃盗有害食品食用后导致中毒身亡,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要被打九十大板;(4)售卖有毒食品给父母孩子吃,则以谋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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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古本

从上面的《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出早在唐朝,对于食品造假犯罪的定罪量刑已根据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结果来定罪量刑了,这已经很接近现代刑法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在一千年前,这样的立法已经很先进了。

另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三天无条件退货”,对于这几个字,剁手的你们是不是很熟悉?《唐律疏义》规定:“购买商品三天内如果出现问题,买家可以找卖家无条件退货,但要有公证人。如果卖家不给退货,买家则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并根据情况给予卖家处罚”。

七、宋朝:首创行业协会,完善食品药品管理体系

《水浒传》有孙二娘的人肉包子铺,还有掺水的酒等等,都从侧面反映了宋朝市场上的假货也是多之又多。除了沿用了唐朝的打假措施外,宋朝政府还首创了一个自律组织“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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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集市景象(古画)

官府引导商人组成“行会”,所有商户要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入会,从而起到了商户之间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各个行会要对所管的食品药品质量把关。如有存在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问题,行会的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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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糕点零食店(古画)

八、清朝:职业打假人的产生

清朝知名大学者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记录了他买黑漆泥表、买羊脂“泥”腊、买硬纸鞋的上当经历,令人哭笑不得。由此看来,一向铜齿铁牙的纪晓岚也经常买到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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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集市场景(古画)

这里我们讲一下清朝的打假创新——设置“职业打假人”,这里的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今天的打假人王海等“个体户”,他们是由当地民众选出来的,并报官府批准的半官方打假人,他们一般被叫做“客总”、“客长”或“场头”。这些职业打假人除了打击假货,还要维持当地治安,他们就像“工商局兼城管临时工”,平时协助官府管理市场,但这些人一般素质差爱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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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北京城集市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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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集市老照片

九、结语

古往今来,商品质量问题一直都是政府在民生领域的关注重点。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无论造假方式怎么变化莫测,都会有相应的措施去打击它。另外,除了那些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有不妥协不退让的维权意识,这样市场的发展才会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