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贩卖违禁药品判几年 (贩卖精神药品定罪免罚的条件)

山东,龙口。医生贩卖近400盒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被判刑。

2023年2月24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医生王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关于医生王某贩卖*品毒**的事,还得从五年前说起。

(一)医生王某被抓后,供述贩*国卖**家管制类精神药品

2022年6月29日,王某被某机关抓获归案,供述了如下内容:

2018年上半年曲某及其父亲经常到龙口市某医院开药,王某与二人认识,并通过一起吃饭互相熟悉。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曲某经常找王某开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量很大,曲某让其开什么药,其就开什么药,王某问过曲某买药的用途,曲某称他家里开了个足疗店,有些老人来消费称睡不好觉,他买药卖给那些老人。

王某担心过曲某用药品做坏事,但随着和曲某越来越熟,曲某还经常请王某吃饭、喝酒进行讨好,王某就没有坚持原则,放任了曲某。曲某用了很多人的医疗卡购药,其中有他自己、父亲曲某1、母亲高某、叔叔曲某2、前妻杜某等人的,还有其他人的王某记不住,其中曲某1来开过几次药,其他人没来过医院,有时王某也会用其手中的病人的医疗卡为曲某开药

王某开给曲某的药品有阿普唑仑、*西泮地**、氯硝西泮、佐匹克隆、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等,都是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最多一次曲某拿十多张卡开药,混合着开,数量和次数太多,具体记不清。

王某自称了解关于国家管制药品的规定,也知道这些药品容易使人形成瘾癖,可能造成出现意外,但不知道是否能成为*品毒**。

(二)王某贩*国卖**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事宜,被查清

经调查,王某原系龙口市某医院医生。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王某在明知佐匹克隆、氯硝西泮、酒石酸唑吡坦、阿普唑仑、艾司唑仑、*西泮地**、苯巴比妥等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违规从龙口市某医院开具上述管制类药品,并多次向曲某贩卖

经统计,王某共向曲某贩卖佐匹克隆101盒共计10.155克、氯硝西泮124盒共计18.5克、酒石酸唑吡坦96盒共计6.72克、阿普唑仑57盒共计2.28克、艾司唑仑6盒共计0.6克、*西泮地**5盒共计0.35克、苯巴比妥5盒共计0.15克。

(三)医生王某被提起公诉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贩卖*品毒**罪等,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王某辩称,曲某称将药品售卖给睡不好觉的老人,其不知道曲某犯罪,故不认可自己构成贩卖*品毒**罪;

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未直接向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卖管制药品,也无实施*品毒**犯罪的共同故意,依法不构成贩卖*品毒**罪。

(四)法院判定医生王某构成贩卖*品毒**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品毒**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判决王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今日法律小常识:精神类药物与*品毒**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贩卖*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品毒**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

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资深精神科医生,应当深知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双重属性,应当深知该类药品流入社会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其在接受吃请后长期、违规、大剂量向曲某开具药品,不核实曲某购药的真实目的及药品的去向,对是否会被贩毒、吸毒人员使用,是否会对他人形成瘾癖,是否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应认定王某具有贩卖*品毒**的主观故意,其依法构成贩卖*品毒**罪。

针对医生王某的行为,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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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