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租赁的车子卖给第三人构成诈骗 (转手卖车的诈骗刑事案件会怎么判)

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先租车再变卖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即陈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7月22日,二人来到“钟山区某赁行”以陈某2的名义,每天租金240元一次性支付给“钟山区某租赁行”,租得一辆灰色名爵轿车,租期一个月。后联系制作*证假**的人,用陈某2的照片和名爵轿车车主杨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杨某的身份证,并将该车开到威宁县进行处置。陈某2冒充杨某并提供假身份证给赵某,最终商谈以该车抵押向赵某借款38000元,同时冒充杨某与赵某签订了二手车购车协议、出具借据、收条、免责声明。所借得的38000元被二人分赃挥霍。

2020年7月26日,陈某1向其女朋友谎称,其朋友结婚需用车,其没有带驾驶证,请其女友王某帮其租一辆车。当日13时许,王某同陈某1、陈某2来到“贵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身份证帮陈某1租得一辆黑色奔驰轿车,支付租金500元,约定租期为一天。后联系制作*证假**的人,并向制作*证假**的人提供陈某1的照片和车主肖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肖某的身份证,然后将该车开到威宁县进行处置,陈某1冒充肖某并提供伪造所得的肖某的身份证给赵某。最终商谈以该车辆抵押向赵某借款30000元,并冒充肖某与赵某签订了二手车购车协议、借据、收条、免责声明。所借得的30000元被二人分赃挥霍。

租期届满后,二人既未按时归还车辆,又不有联系租车行续租。两租车行发现情况不对,根据车辆GPS查找车辆,在威宁县将车辆找到后。经租车行与赵某沟通协调,赵某发现自己被骗了,遂报警。

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两辆车已发还原租车行。陈某2家属代陈某2退赔赵某人民币68000元。赵某对陈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轿车的鉴定价格为:220517元,其中名爵牌轿车鉴定价值为90517元;奔驰轿车鉴定价值为1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赁车辆使用为借口,租得车辆后伪造车主身份证,冒充车主将车辆抵押借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被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威宁法院

编辑: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