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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辰
我租了个女朋友回家过年,碰上疫情,我们都被困在了老家,每天吃穿供着她,我本来只租了7天,她现在问我要半个月租金,我可以不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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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威:您租女友回家过年的行为,尽管主观意愿并无恶意,是“善意的谎言”,但仍掩盖不了欺骗父母及亲友的动机,本身就不诚实,有违公序良俗。租赁合同租赁是物而不是人,人是不能作为租赁物的。因此,您租女友属无效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内容不受法律保护。至于是否继续支付租金,看您个人意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了可以通过法院走法律程序解决。(相关法条附后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商洛驻商州监狱检察室主任殷少军:
网友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租女朋友回家过年”是近几年出现的社会现象,在法律层面是一个崭新的问题。为了解答您的问题,我在网上进行了检索,发现了这样几个现象:一是《人民法院文书裁判网》没有任何裁判案例,各级人民法院网站也没有相关案件报道;二是学者对此有不少探讨,大部分认为租女朋友合同标的为“人身”,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无效,少数学者认为可将合同视为劳务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三是很多网友在线提出与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律师和热心网友回答五花八门,让网友一头雾水。基于这些情况,我认为,对于广大网民来说,特别是在当下防控疫情期间,这是一个很有必要探讨的问题。我认为:
首先,租友协议是无名合同,是新时代的产物。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社会反**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正是因为是无名合同,所以导致司法机关鲜有判例。
其次,租友协议并不一定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有人认为,“人身”不能作为合同标的,否则便是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很武断的,比如人身保险合同、遗体/器官捐献合同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社会反**的一般道德,都是符合公序良俗的。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任何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故当事人选择订立租友协议是成立的。那么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知道,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子女的婚姻问题始终是父母心中的一件大事。父母看到子女耽搁了婚姻大事,心如火燎,有的甚至急出了病。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为了能让父母高兴,为了能让父母放心,这是子女租 “恋人”回家过年的根本目的,因此,租“恋人”的行为不仅不是违*社会反**公德,而恰恰是维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的具体表现。试想一下,一个不孝之子会租“恋人”让父母开心吗?当然恶意的以租女友为名,趁机实施违法犯罪是违法的,合同肯定无效。综上所述,租友协议并不一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合同无效。
第三,从法律特征上看,租友协议本质上属于雇佣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关系。如某男租某女回家过年,某女为假装是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以表演的形式体现,就好像群众演员,在剧中扮演一个角色就能得到一定的酬劳,事后某男依约支付给一定的报酬。二人之间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即某男是雇主,某女是雇员,这里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在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可对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租友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协商少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均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新冠肺炎已被国家确定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均不能预见疫情何时发生,何时结束,并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通过以上分析,我的意见是:目前您应该和她协商,可以解除协议请她离开家里,也可以协商后面超出时间不付或少付“租金”。当然,当前情况下,她能不能走得了要根据当地防控疫情工作规定办理,如果对方需要继续住在您家里,您还可以和她签订租房协议,收取房租直至安全离开。最后,我还要提醒您的是,虽然我主张租友协议是有效的,但我并不提倡这么做,租友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的新生事物,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但在租友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又是不容忽视的,带一个陌生人回家,对自己和家庭来说,都是很大的隐患。身份证并不能保证一个人的人品,双方签订的协议也并不能约束一个人的行为,万一出现了人身财产的伤害,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祝您早日找到心仪的女朋友,来年摆脱这种不必要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