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信用合同是一种出口商以信用条件,向境外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贸易合同。在货物出口合同中,出口商通常是在货物的生产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而在服务出口合同中,出口商可能是在境外买方所在国、第三国或其注册国实施服务的公司。
最简单形式的卖方信用合同是由单一出口商和单一境外买方订立的,但这种类型的合同也可能会更加复杂。举个复杂的卖方信用合同的例子,如几家建筑商以出口商身份和境外买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合同。另一个例子,是第三方充当中间人或代理人的出口信用交易,该情形下出口商和境外买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三个复杂卖方信用合同的例子,是跨国公司在向境外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有其位于他国的子公司参与交易的情况。跨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向进口国的境外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往往充当跨国公司的代理商、分销商或中间商。
出口贸易结构中包括多个出口商,或出口商与境外买方之间有第三方参与的贸易,会使得出口信用机构(ECA)为此类交易提供信用风险承保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出*交口**易的复杂性,可能会对卖方获得ECA承保信用风险的资格产生负面影响。当出口信用交易复杂到难以获得ECA保险时,交易双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调整交易结构,以满足ECA的要求。这一问题以及与复杂卖方信用交易中提供ECA保险相关的其他问题,我们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一、出口商涉及多方主体的保险
卖方信用合同的结构,可以是多个出口商与单一境外买方订立出口信用合同。当该合同的每个出口商都享有独立债权,且各自独立的接收境外买方的付款时,则ECA可以分别向每个出口商单独签发保单,以提供ECA卖方信用保险。以这种方式签发的每份ECA保单,都只承保某一个出口商自己的不履行的应付款金额。除了签发多份ECA保单,ECA可以采取只签发一份保单的形式,在一份保单里载明针对每一个出口商的单独金额分别进行承保。
如果在单份卖方信用合同中多个出口商采取联合体的形式,并且同意境外买方仅向其中一个出口商(通常称为联合体牵头人)支付信用款项,则ECA可以使用上述方式向联合体中的每个出口商提供卖方信用承保。联合体牵头人代表其他出口商与ECA办理相关业务,如申请ECA保险、支付保险费、申请理赔等。该类型的卖方信用保险,通常承保由于商业或政治事件引起的境外买方未支付信用款项的风险。联合体牵头人在收到境外买方付款后,有义务向其他出口商付款,而这通常不包括在此类ECA承保的范围之内。
但是,一些ECA承保因政治事件,导致联合体牵头人向其他出口商付款发生禁止或延迟的风险。此情况例如,联合体牵头人在收到境外买方付款后,某个政治事件导致所收款项无法从境外买方所在国汇兑出境。同样地,一些ECA承保因政治事件导致款项无法从联合体牵头人所在国,向其他出口商所在国汇兑的风险。款项汇兑的禁止或延迟是ECA通常予以承保的一项重要的政治风险,但这类承保的范围取决于出口商与境外买方之间约定的付款地点。本书第3章分析了约定的付款地,对确定ECA承保范围的重要性。
二、出口商与上游卖方的合同保险
出口商通常需要采购多种组件,用以生产供应给境外买方的最终产品。这些组件是从上游卖方处购买的,且这些交易中的付款方式通常也采用信用条件。在一些交易中,上游卖方以信用条件提供的组件价值非常大,而出口商向上游卖方支付信用款项的能力,却直接取决于出口商与境外买方之间的交易。因此,在境外买方未支付信用款项的情况下,出口商也将无法向上游卖方支付信用款项。在这个交易结构中,出口商在与境外买方的卖方信用合同中承担的信用风险,将间接影响到上游卖方。因此,一些上游卖方寻求ECA承保其与出口商签订的上游卖方合同中约定的信用风险。
但问题是上游卖方和出口商之间的交易并非出*交口**易,这意味着ECA无法承保上游卖方对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此外,上游卖方并不享有向境外买方主张付款的合同权利。一些ECA可能会在例外的情况下,向上游卖方提供承保出口商不付款的ECA保险,但也仅限于上游卖方与出口商同属于一个国家的情况。这类保险只承保纯商业风险,比如ECA承保出口商无力偿债,导致无法向上游卖方付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