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企业应收账款增加 (城投公司应收账款融资)

城投日常营运资金,城投公司应收账款是商票吗

近日有地方监管局核查城投之间应收账款的消息披露,业内讨论热烈,认为捅了马蜂窝。媒体吃瓜归吃瓜,作为业内人士,捋捋应收账款给大伙听。

先看定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

从定义上来看,应收账款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再看现状。应收账款转让是政信业务中的常规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第一种,城投公司基于委托代建项目形成的对zf及其部门的应收账款。这也是发债城投资产负债表里的主要资产构成(另外一项是存货,即土地),是受法律保护和监管认可的。随着几轮隐性债务核查下来,这种应收账款不得新增,但是存量不问(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存量,具有立项、可研、环评等项目文件做支撑)。这种应收账款非常珍贵,理论上只要zf及其部门不还,可以永远滚动下去,且不用计提坏账准备。

上述应收账款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且政府审批文件齐备,也是城投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来源,对应的负债基本被纳入了财政隐性债务系统,目前正在被开发工农中建交信光和各地城商行予以置换,安全性很好。这就是城投应收账款的基本面。

某些基建增速迅猛、脱贫攻坚任务偏重的省市,有大量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项目负债是没有被纳入财政隐性债务系统的(规模太大,全纳入进去有点尴尬,财政上报时有弹性)。这些应收账款,是某些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金融机构所认可并且把握住的机会。

第二种,B城投公司基于委托代建项目形成的对业主A城投公司的应收账款。随着几轮隐性债务核查下来,第一种应收账款没有了增量,而城投公司又有持续的新增融资需求,所以就出现了变通的模式:即zf不再出现在交易结构里,二是授权A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A城投公司再把项目委托给B城投公司来负责实施。

上述应收账款也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且政府审批文件齐备。是在几轮隐性债务核查后,地方城投公司的变通融资工具。只不过,这种应收账款背后,已经没有了zf的隐性信用背书,也就不可能再被纳入隐性债务系统里了。但是,城投公司作为城市综合运营商本身的信用是在的,认可这种应收账款,就是认可城投公司本身的信用和城市的发展潜力。在最近1-2年的城投新增融资中,这种应收账款较为普遍,只不过金融机构由看信仰变更为看主体和增信,那些主体评级高、担保强、抵质押物充足的项目,依然非常抢手。这也是政信融资产品的收益率不断下滑的主要原因。

第三种,B城投公司与A城投公司的现金往来形成的应收账款。这种应收账款,可以提供银行划账证明,真实发生过。但发生完之后,倒过几次账,钱是否又流回A城投公司或者流去哪里了,谁知道呢。反正基于现金往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出现了,可以拿来去金融机构融资。这种模式一点也不稀奇,在那些XX系,XX系的集团企业里玩的特别666,无非是子孙公司拿着对母公司的基于现金往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去融资,然后AA+或AAA强主体信用的母公司来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

上述应收账款有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呢,不好说。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是不认可的,属于非主流。

因为城投是经营城市的公司,只要城市持续发展,就会出现新增建设项目,也就可以形成第二种应收账款。有了新增建设项目,把生地变成熟地,为熟地提供更好的公共配套服务,土地价格更高或者土拍量更大,都会对城市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什么样的城投才会采用第三种应收账款呢?第一种应收账款用尽了,城市发展停滞(自然也就产生不了第二种应收账款),但是依然有存量债务要还或新增支出要付,就只能采用第三种应收账款了。

采用第三种应收账款的城投,其财务本身就类似于庞氏了,压力非常大。现在监管来核查,反而是好事,终于不用自己捂了,再也不用提心吊胆睡不着觉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国体举**制下,监管核查后,还能不动作吗?

早核查早好,对发展非常成熟到发展停滞的城市,以及收缩型城市,一身轻松之后才好再出发。对城市发展持续有增量的城市,终于不用被个别区域个别个体暴雷的舆情拖累,也就可以和金融机构谈更好的融资条件了。

当然了,这事对某些基建增速迅猛、脱贫攻坚任务偏重的,有大量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项目的省市区,好事呀。

来源:政信三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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