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起你按这些规定来*票开**肯定没有错哒!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1. 基本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哪些?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其他含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普通发票。

未包含“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按规定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5.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按规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空,或与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税收凭证”是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新提法。税收凭证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宽广。具体包括: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出口退税凭证等。

6.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注意什么?

销售方应在*票开**点显目位置,提醒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按规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免不能报销或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对于购买方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未按规定提供的,销售方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关于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1.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票开**的,系统导入的*票开**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 发票开具对品名有何细化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开具具体的品名,不得开具笼统的名称。比如销售办公用品时,应填写具体的办公用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 发票开具时如何选择商品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票开**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以下简称“商品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票开**软件未升级到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商品编码,将影响您的正常*票开**。

税控*票开**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后,纳税人可以使用软件自带的智能编码功能,对需要开具的商品进行一键赋码。在税控*票开**软件升级和智能编码使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服务单位湖北航信获得技术支持。

4. 未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何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