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发票该怎么开?

今天中午,有位读者问了小八一个问题,说是赔偿款的发票,这该怎么开?

他的公司是是生产啤酒的,因为一个供应商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 他的公司收到了一定损害。按照合同规定,他们公司索取了一笔款项,作为赔偿。

问题就在于,对方认为是这个赔偿是价外费用,需要他们公司提供发票以便所得税前列支。但这位读者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他们公司收到的赔偿款是折扣折让款,应由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给他入账。他就有点不清楚了,所以来问问。

说实话,这个问题一开始也把咱整懵了。小八于是去找了一些相关政策资料来看,认真研究了一下,这才搞明白。想必也有不少人不懂,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下。

首先要明确谁是销货方,谁是购买方,谁应收取价外费用。

其次,销售额为销货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这个赔偿款并不属于应税销售行为产生的费用,而是啤酒瓶供应商支付属于因产品质量原因而给与的价格折扣折让的赔偿金。所以,应由其开具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给这位读者的公司。

要是没听明白,简化来讲就是,赔偿款算不到销售行为产生的销售额,就没有对方的“价外费用”这一说,而且这位读者的公司才是购买方。

这给小八弯弯绕地,还是有点复杂的。

以后碰到这种问题,先看哪个销货、哪个是购买方,想明白这个也就明白大半了。防止大家有些细节不清楚,下面给大家贴几条相关的条例,参考就能有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