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315起源
转眼又是一年“3.15”,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号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的3月15号,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相关组织都会举行各种活动,以保护推动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发展。

而我们国家自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后,也开始和国际接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随后在1991年3月15日,首次推出了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此后每年都会如期举行“3.15晚会”,并进行全网直播,期间不知多少黑心商家落马,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

315晚会
市场供求关系下,只要其中存在利益,那么无论古今都是会存在造假、欺骗等现象的,尤其在古代消息闭塞,经济落后的环境下,造假更为疯狂。当今文明社会尚且有着“3.15”为消费者撑腰,那么在古代消息闭塞的情况下,古人又是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呢?
周朝
中国对消费者的维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千年前的周朝时期,《礼记.王制》中就曾有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翻译成现在意思就是说当时的器具、车辆、布帛等物品要想获得销售许可,必须要在质量、品质或颜色等多方面达标才予以销售。这算是距今最早的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除此之外《礼记.王制》中还有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意思是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礼记
不过那会关注更多是食品的成熟度、物品销售的要求等,大多起到一个规范的作用,并没有提及相关的惩罚条例。这也跟当时技术落后交通不便,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不多有关
汉朝
一直到汉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食品交易/物品买卖活动非常频繁,交易的物种空前丰富,这也导致很多投机分子产生。为了杜绝有毒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汉朝也是距今最早做出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规定最为明确的朝代。

二年律令
唐朝
到了唐朝,消费者维权制度更为细化,相关的法律也最为严格,彼时出现了最早记录“食品刑法”的法律--《唐律疏议》。文中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意思是:明知肉有毒,应立即焚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若是故意馈送或出售有毒的食品,导致食用者中毒的,需判处徒刑一年;导致食用者身亡的,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唐律疏议
由此可以看出,在唐代,对食品安全是极为重视的,违反者所面临的处罚比现在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点倒是值得当代人借鉴。对比汉朝期间,更加注重对犯罪者以追求价值为出发点的经济动机的追究。唐朝则是更加强调追究犯罪者行为对生命的伤害,侧面体现了古人在消费者保障权益上思想的进步。
除此之外,《唐律疏义》中也有规定: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那么买回家的产品在三天内发现有问题的,都可以找卖家退货。假如卖家拒绝退货,那么就可以去官府举报,由官府强行下令让卖家退换商品。这大概就是当代电商行业七天无理由退货最早的雏形。
宋朝
宋朝开始,各行各业都繁荣发展,不仅沿袭了唐朝时期严格的法律制度,还出现了“行业协会”,商人需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不可从事经营活动,这就跟我们现代人做生意必须有营业执照一样。
而且各行业的商品还需经过协会会长评审,鉴定通过的商品才可于市场上流通,一旦出了问题会长要承担责任。而没有经过行业协会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人们也可以到协会投诉。当时最具代表性的便是《营造法式》一书,这部法典用于规定建筑工程建造的标准,大大降低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也是迄今 最早的一部“工程法”

营造法式
明清时期
到了明清时期,市面上基本有名的商品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光绪三十年,政府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里面规定,政府在商务部设定商标注册局,专门对市面商标进行统一注册管理,这也是我国 最早的商标管理组织。
小结
由此可见在消费者权益保障这条路上,历朝历代都有着自己相应的制度和手段,严重者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反观今天,年年315,年年有事出,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不法行业屡禁不止,到底是人心败坏还是社会风气使然?

打假从来都不是口头说说,在这条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