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的末日 (代购的末日来临)

再过十几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

这对于代购群体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意味着即将面对严格的监管,更低的利润。

代购的末日,代购的末日来临

2019年1月1日以前,对于海外代购和微商来说,是处于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的地带,高额的利润,便捷的商业模式,使得这种产业快速集聚,形成较成熟的商业体系。

但也由于,缺乏监管及法律调整,消费者一旦与代购群体发生纠纷,往往得不到有利的救济。

代购的末日,代购的末日来临

原因如下:

首先,代购无工商信息,大多数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上,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找不到人,找不到店;

其次,即使做好一系列防范意识,对方也愿意提供真实信息,但是发生纠纷,也很难得到行政救济,从法律关系来说,大多数属于委托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因此要想得到救济,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诉讼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少有人愿意通过司法途径,也加剧了代购售假的猖獗。

代购的末日,代购的末日来临

新法实施前的法律困境:

网络跨境购物要求商城退款赔偿案

许某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某公司的网络商城购买美国进口健安喜牌高浓度辅酶Q10软胶囊50瓶,共花费7400元。随后,许某以涉案产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每日推荐食用量严重超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夸大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城公司退款并赔偿10倍货款及其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将涉案产品50瓶退还给某商城公司,该公司向许某退还货款74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4万元。某商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跨境电商平台不等于销售者

本案中,许某通过跨境购物电子交易平台选购境外商品,填写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并通过跨境结算软件支付了跨境行邮税、跨境运费和商品价款等相关费用后,所购商品从保税区通关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许某。许某与某商城公司之间是一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某商城公司属于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代购者未纳入销售者行列,必然逃离监管,使得市场商品、服务良莠不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代购者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持续性、代购数额较大的代购者纳入法律调整,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市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

第二:需要依法缴纳税款

代购的末日,代购的末日来临

第三:电商平台对于代购者在平台上登记注册的审核更加严格,相对应处罚更加严苛

第四、代购者将在法律意义上作为销售者,势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调整,一旦故意售假,将面临高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