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贾珺
2017年12月,张某在甲公司订购越野车,双方签订了《车辆代购协议书》,载明代购车型为GXR越野车。
张某交完首付款后,要求甲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发送车辆轮廓照片,通过照片看,车辆尾部标识为GXR。
2018年1月初,甲公司向张某交付车辆、车钥匙,但车钥匙粘附的标签中注明的是EXR。张某支付购车款97万余元(优惠价)后,感觉不对劲。2018年1月10日,他联系到甲公司销售人员陈某,询问详情。
“车的前后小杠、防擦条、真皮座椅、后排娱乐都是原厂配置,对不对?”张某问道。
“对。”陈某回答。
事实上,该品牌汽车EXR版是GXR版的低配版本,张某手中的这辆汽车是通过给EXR版加装车辆前后小杠、全车防擦条、双排娱乐、流水灯及电动座椅等设备,改装成的高配版本GXR,而这些配件即为两个版本之间的区别。
“甲公司卖给我的是由EXR改装后的GXR,并非GXR的原装版本。”张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称车辆交付后发现与订购车辆不符,认为甲公司销售行为违法,应予以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甲公司在给张某代购、销售汽车过程中,存在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隐瞒所销售车辆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然构成欺诈,遂向甲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随后,张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售车辆应当签订买卖合同,确认标的物的属性、特征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对涉案车辆隐瞒真实情况,未将其加装设备并非原厂配置等相关情况全面、如实地告知张某,其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甲公司退还购车款97万余元,并依照GXR版裸车价格108.5万元的3倍,赔偿张某320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进一步查明,本案中,加装版越野车与原版的区别仅是车辆前后小杠、全车防擦条、双排娱乐、流水灯及电动座椅是否为原厂配置,不影响汽车正常、安全使用,并不涉及车辆发动机、底盘或轮胎等影响安全的核心部件,即车辆改装部分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使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欺诈情节、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消费者的实际损害等因素,近日,法院决定本着惩罚性赔偿以合理性理念为基础,根据两版之间的价款,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为19万余元,三倍赔偿款为58万余元。
对于张某要求的退还购车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虽存在部分欺诈行为,但针对的仅是EXR版与GXR版配置差异部分,不涉及车辆主体部分,甲公司已向张某交付了加装而成的高配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及主要目的亦得以实现,故对张某请求退还车款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