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微商还需要再见吗 (微商代购)

代购微商未来前景如何,微商代购未来前景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

好到躺在家里,动动手指,商场里、淘宝里、手机里五花八门的商品就能有人熟门熟路地送到,供大家消费;坏到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这些商品假货泛滥、质量安全堪忧,而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屡遭泄露,如同被人监视一番,让我们感受着前所未有的害怕……

而这一切得益于电商行业的迅速崛起,却也受制于电商行业的野蛮生长。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的到来,电商行业的乱象或将有所改观。

在经历了5年立法、4次审议修改后,2018年12月16日,电商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今已是12月底,几天后,电商法就要落地实施,这无疑给相关经营者拉响了警钟!

微商、代购、淘宝等都将是电商法制约对象

根据电商法来看,受电商法约束的对象可不少!其第二条及第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分为三大类: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此规定一出,意味着当下时兴的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购和微商、淘宝上众多的代购店铺几乎都成为了电商法的约束对象。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微商、代购、淘宝等电商经营者需“有证经营”

电商法一旦落实,对微商、代购、淘宝等主体的一大主要影响就是不能再“无证经营”。按照电商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拥有营业执照,否则,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相关电商经营者要抓紧时间*证办**了,留给大家的时间确实不多了!

当然,电商法也明确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没有营业执照也是可以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中的“零星小额交易”如何界定,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不过,我们可以从国家的税收政策中得到一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其中,《财政部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从事个人线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主体可参考以上标准确认自己是否需要*证办**。

2019年起,电商经营者按规定纳税已势在必行

一直以来,由于税收的缺位,各种钻空子的现象层出不穷,电商行业纳税一度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此次电商法的到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税法在电商领域的空缺。

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这意味着无论是微商、还是代购、淘宝卖家,纳税都是必须的尽管电商法有规定个人从事线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证办**,却也明确这类主体也需要按规定纳税。

实际上,就在电商法出台不久,就有媒体曝出,海关查处变得更加严格,不少代购商都补缴了罚款。电商法更是明文规定,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随着电商法落地时间的靠近,各位电商经营者切不可不在意或者有意忽略电商法,偷*税逃**款,否则追悔莫及!

卖家售假或存在侵权等行为,电商平台或要担责

当然,除了明确要求电商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按规定纳税,电商法更是禁止押金退还设门槛、禁止“二选一”、“禁止搭售”、“禁止大数据杀熟”等。此外,如果网络卖家贩卖假货或者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相应的电商平台或将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第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2019年1月1日已经近在眼前,无论是对电商经营者来说,还是对电商平台而言,都是时间紧、任务又重!而你是否已经做好准备,以全新的姿态来迎接电商法的监管?

(文章来源:之沫 趣税小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