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前人格权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单独成编)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刊特邀法官分四期对民法典中的亮点及新变化作详细解读。

人格权编:立法回应新技术发展

陈昶屹

亮点1

为阻断网络侵犯人格权新增行为禁令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当下,网络技术、数据科技及生物科技等新时代的新技术在中国得到了空前发展,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该编中有关规定对这些新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凸显了民法典鲜明的时代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通常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p>

一直以来,在人格权保护领域,采用行为保全制度较少,也没有在人格权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7条,在作为实体法的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在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产保护、家事保护、人格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权利保护体系,补齐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保护的短板。

实践中,人格权保护作出的诉讼禁令主要适用于网络传播的*谤诽***辱侮**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称等情形,这与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快速传播息息相关。如果不能迅速阻断,将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就提供了阻断机制的制度供给。

例如,在北京地区首例涉网络名誉权保护禁令案件中,某媒体报道一家海外代购公司售卖所谓假货的情况,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公司能够提供其售卖货品有正规渠道的初步证据,存在胜诉的较大可能性。如果任由报道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将给该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于是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理由及初步证据,在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情况下迅速作出行为禁令,阻断了侵权报道在互联网上的进一步扩散传播。

当然,人格权保护禁令是为平衡受害人利益与侵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而在正当诉讼程序上的一种突破,是司法提前介入的一种表现。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这需要对其适用条件及初步证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既包括程序启动条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的初步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