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疫情防控期间看病买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普通轻症患者原则上就近看病买药,城区持通行证向小区楼栋长或包联单位报告后可直接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医院就医买药;农村向小组长报告后可直接到村卫生室就医买药,确需到乡镇卫生院就医买药的,由村医开具证明,村级道路卡口做好登记,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返回。
2.突发重症患者原则上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就近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接诊;紧急、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送医的,持拨打120急救电话记录,经辖域内交通卡口查实登记后予以通行。
3.实行属地转诊负责制,乡镇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或患者急需转入区级医院就医的,由乡镇卫生院开具证明,并安排120急救车辆护送救治;区级医院不具备救治能力的,或急危重症患者急需转入市级医院就医的,由原就诊医院通过网上进行转诊,安排120车辆护送救治。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转诊的,需由区级医疗机构开具纸质《转诊证明》《患者病情证明》及市级医院出具的《预收转诊证明》,报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予以支持通行。
4.区内急危重症患者网上转诊基本流程:原就诊医院进行新冠肺炎筛查,开具《转诊证明》和《患者病情证明》(含患者基本情况,病情,有无咳嗽、发热症状),加盖医院公章,拍照或扫描电子件传需转往的市级医院,市级医院根据病情出具电子版《预收诊疗证明》,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同意方可转诊。
5.需要定期化疗、孕检等特殊人员,可拨打120预约,定期集中接送。特殊情况需自驾车的,由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或票据,区内相关交通卡口经查验核实登记后予以通行。区外化疗就诊的遵守区间有关通行管控规定出行,须提前一日报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予以支持通行。
6.居住在区内的慢病患者,城区的可就近预约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配送上门,也可由楼栋长、网格员等代购或领取;农村的可在乡镇卫生院购买,各交通卡口查验(慢病有效单据)核实登记后予以通行,也可预约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员代购或领取。居住在区外的慢病患者回郧购药取药,遵守区间有关通行管控规定出行,须提前一天报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并接受买药或取药地身份、体温检测通过后,取药完毕立即返回。
7.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实行医保慢病患者“长处方”报销政策,将处方用药量1个月放宽至3个月,在4月30日前,均可购买2、3、4月三个月的药品。各慢病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郧阳区政府网《郧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门诊慢病待遇保障的公告》。
8.对需到定点医院或区内买不到的药品,以村(社区)、乡镇为单位进行统计,报区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汇总,由区级医院协调对需要在市内三家三甲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购药的,需在区指挥部交通管制组提交申请,预交购药款,两日内组织人员到三家医院代购,再逐级发放。对确需自主到十堰市主城区买药的,经区级医院出具证明、市内医院(药店)同意,由购药者自备车辆,向区指挥部交通管制组申请并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调度出行。
9.患者在本乡镇卫生院就医治愈出院的,凭当地卫生院《出院小结》返回;患者在市级、区级医疗机构就医出院返回的,由医疗机构在《出院小结》上注明患者返回路线、人员和车辆等信息,及时分别报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区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统一调度患者车辆通行。出院返家后需及时向村(社区)报告,居家隔离14天以上。
10.对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出具虚*证假**明、单据的,对各交通卡口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查验不严、不登记随意放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电话:7233002,7233502。
十堰市郧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