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家人之间借名买房,没有书面借名购房协议,如果发生争议,还能将房子要回吗?
前情简介:
老余有两个儿子,老大是余1、老二是余2,两人均已成年,并已娶妻生子。
在老余73岁那一年,余1想要购置一套房产,为了减税,特地借用老爸老余的名义去购的房。因为是两父子之间的事,也就没有签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只是口头商量。购房之后,老余跟余1一直未处理房屋过户的事。
之后,老余去世,余1与余2因房子的问题,两兄弟对簿公堂。
一审:
余1:房子是我出资购买的,当时我跟房子的原主人约定转让价款,我已经支付了房子的总购房款、中介费、税费。
证据: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
余2:我不同意。余1根本就没那么多钱!
证据:没有。
余1:房子真的是我购买的。我只是借的我爸的名义购房,因为可以减税。
证据:余1与房子原主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的《服务费收费确认书》、收款收据。
余2:我反对!房子就是老余购买的,由老余支付的房款!
证据:老余与房子原主人之间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余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余1 不能提供他跟老余之间的书面借名买房协议, 不能证明他借老余之名购房经过了老余的同意,不能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
二审:
余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楚购房过程的细节。
①我亲自去看的房、谈的价,老余只是负责签了名;
②我交了中介费,中介费收据是我的名字;
(2)一审法院不能因我没有跟老余签订书面协议就否认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
①案涉房子的所有支出均有相应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
②我跟老余是父子关系,没有签书面借名购房协议,也合情合理。
③买房时,我爸73岁了,他自己有房子,我跟余2都成家,各自有房,老余没有再买一套房子的必要了。
余2:我不同意,理由如下:
(1)我认为房子是老余的。
①余1根本就没法提供他跟老余的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如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
②余1曾经曾经亲笔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承认老余是房子的所有权人。
③老余在离世前两年,一直住在该房子,房子的水电煤物管费用一直由老余来承担。
④余1不具备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能力,对于房款的来源,他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以及证明,他不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
⑤既然余1不能证明他是房子实际出资人,则房子是老余的,老余的房子我有继承权,我必须坚持捍卫自己的权利。
(2)余1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收费确认书等证据,仅能证明是余1代老余办理购房手续,不能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
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
(1)老余妻子即余1余2的妈,跟余1签了《借款协议》,约定老妈向借100万给余1,余1分期还给老妈。
(2)余1之妻用其名下账户向房子原主人转账全部房款。
(3)余1之妻用其银行账户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契税。
二审法院认为:
房子应当变更登记到余1名下,理由如下:
(1)余1夫妻支付了房子的购房款以及税款,查明了余1部分购房款是向其老妈所借,其老妈也承认借款事实,并称余1已经返还借款及利息。
(2)余1持有跟房子原主人就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跟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收费确认书》及收款收据。
(3)余1跟老余是父子关系,父子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不签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不违背常理。
二审判决:
将房子变更登记到余1名下。
笔者观点:
借他人之名买房,可以的话最好事前签订书面协议,免得日后有过多口舌之争。
涉及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