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被性侵儿童的韩国电影《熔炉》剧照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自法庭一审宣判后,沸沸扬扬,该事件焦点很多,尤其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千言长文和数次接受媒体采访的发言,把自己也推到了风口浪尖。陈律师是国内刑事案件中的知名律师,他的语言技巧,我还是很感兴趣的,故略作分析研究,这一研究才发现,陈律师真是“高人”呀!
陈律师近日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回应称:“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
我们现以这段话来分析一下这位知名律师的语言技巧。
1,“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是应该的”。
嫖娼仅仅是错吗?嫖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犯法行为,陈律师你不知道吗?如果是普通老百姓说嫖娼是错,还可以理解,你是一名刑事界的知名律师,不说是违法,反而说是犯错,是口误吗?
作为律师,你肯定知道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一是14周岁以下的*女幼**没有性同意能力;二是司法解释规定,性侵不满12岁*女幼**,应当认定为明知。也就是说,该案中,面对受害者9岁的年龄,任何庭审都不会涉及嫖娼。
可是面对媒体,你却不停地使用嫖娼这个词,你是在糊弄老百姓不懂法,还是在转移视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
这就是通过心理暗示,把王振华的实际违法行为引向“只是头脑中想想”的层面。你可以说杀人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因为除了极少数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外,其他杀人犯一辈子还能杀两次人吗?
但王振华嫖娼显然是经常性的行为,你为何不提这个事实?你为何不进行谴责?
3,“不能说他没有问题”。
这句话更是典型的语言技巧了,纯属偷奸耍滑。
试问,“不能说他没有问题”和“他是有问题的”,哪句更有确定性?一个简单的肯定句,非要用成双重否定句来表达。
违法被你说成是犯错,嫖娼的癖好被你说成有“主观故意性”,最后更是把民众思维引向开始思考“他到底有没有问题?”佩服呀,你不仅是律师,你还是是汉语言学上的心理大师呀。
4,“王振华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这句话听上去,似乎让人感觉王振华是多么一个有原则的人。
你怎么就知道他绝对不碰呢?王振华每次嫖娼,还要看看年轻女孩的身份证吗?算算日子吗?你每次都在场吗?
16岁差一天,就会守住底线,16岁过一天,就可以为所欲为了?陈律师,你是在说相声吗?
你为什么提出一个16岁概念,不就是在给大众进行心理暗示:16岁都不碰,怎么会碰9岁的?你的心理学学的确实不错。
在你的声明中,你说了那么多的专业法律术语,俨然一副法律专家面容,这时,说这种话太不专业了。
“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这句话,在法律上有何意义?法庭会有一丝采纳的可能性吗?你在法庭上不会这么说,因为这会让法官觉得你很不专业。你现在却对着媒体说,除了误导民众之外,还有何意义?
你是律师,是一名匡扶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你不是王振华聘请的公关危机解决人员,更不是他的私人发言人。
5,我拿多少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当网上质疑你的律师费高达千万时,你却说:我拿多少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你是猴哥派来逗比的吗?
和案件没关系,你拿人家钱干什么?王振华如果不是有钱人,他怎会付你高额律师费,他又怎会花重金去猥亵女童。没有高额律师费,你会接这个案件吗?
6,你可以说 ‘在庭审和案卷中,并无发现王振华有恋童癖和*虐性**待取向的证据’,但你凭什么这么肯定的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虐性**待取向’。
你见过蟑螂吗,家里如果发现一只蟑螂,你真的会相信只有一只吗?
王振华从无恋童癖,他怎会把陌生的9岁女孩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并亲吻抚摸坐大腿,他是圣诞老人吗?
他是在叮嘱*女幼**要好好写作业吗?
律师,为坏人辩护可以,但请不要混淆是非。
受害方的委托律师计时俊对媒体表示:陈有西在庭审时说,5分钟内不会对女孩做那么大的伤害。我反问他,‘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需要多少时间?’
“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
计时俊律师向媒体表示:在庭审上和笔录中,该案的另一被告人周燕芬称自己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年轻漂亮的女性。在该案中,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
犯罪事实如此清晰,社会民众如此强烈气愤和关注,陈律师竟然要给王振华做无罪辩护,请问你的律师道德底线在哪里?真的是因为1200万的巨额律师费吗?真的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吗?还是为了树立自己更大的名声,方便自己以后接李振华,吴振华之类更大的委托呢?
有人说,律师是受人之托,忠于其事,不应被指责。就连我认为一向颇有正义感的俞敏洪先生也在无意间为陈律师做了“开脱”。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振华为什么不承认自己有罪?
王振华不承认自己有罪,不承认自己是猥亵女童(当然更不可能承认奸淫*女幼**),是他的道德败坏所致,他能猥亵女童,什么事他做不出来,什么谎话他说不出来?
他坚持自己无罪,还有一种可能。记得白岩松曾说过,即使在监狱里,强奸犯也是最被犯人们看不起的,最被边缘化的,睡觉都只能睡在马桶边上,更不用说猥亵*女幼**犯了。
王振华知道,反正猥亵女童最高只能判五年。但如果认了罪,他的“人设”将彻底崩塌,他出狱时也才63岁,他后半生将如何度过,如何面对孙辈们?他的家人们又将如何面对社会舆论?
那么,王振华拒不认罪,把水搅浑,获得“缓冲带”,挽回人设形象,这和5年的刑期相比,王振华觉得值。其实我细想一下,确实是值。
猥亵儿童罪判5年,2018年网络作者刘某某写小黄文,却被判了10年。
悲哀,真是悲哀!
可是,陈律师,你不是当事人,你是律师。你提出王振华是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是要根据法律和事实的,不是仅仅根据王振华自己的想法。
如果你给他做罪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我们可以表示理解,但是你违背《律师法》的精神,罔顾事实和法律,坚持给王振华做无罪辩护,我们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如果王振华坚持自己无罪的申诉,你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他的委托。维护你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而不是现在这样和他坑壑一气。
据媒体报道称,王振华最开始聘请的是其他律师,王振华要求做无罪辩护,但那位律师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因此退出了。
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但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争取利益最大化,是违背律师伦理的。
可能会有人说,如果律师都不愿意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王振华岂不是就没有律师了,这对他不公平。请放心,如果最终没有律师愿意做他的无罪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会指定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
但即使是指定律师,根据刑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发表独立自主的意见,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陈律师,为坏人辩护可以,但请不要混淆是非。
陈有西的所作所为已破坏了该案件的法律保密原则,伤害了受害人。
你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上,信誓旦旦说自己多么委屈,被大众误解,因为这是未成年人案件,要保护受害女童,你不能透露任何庭审内容等。
可是,紧接着你就明确指出案件中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还赤裸裸地写明女童的“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细节。
如此细节的透露,如何保护受害者的隐私?这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受害,并破坏该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保密原则。
你指责上海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资格,违背了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基本就是在暗示指责上海的执法部门无知,执法程序不合法了。上海的鉴定机构,归属上海司法部门,哪里不合格?
你所说的北京的鉴定机构也只是证明上海的鉴定结果不足以证明结论。但到底有没有效,不是你说了算。
法庭最后认定上海的法医鉴定结论成立,合法有效。你现在还在声明中说无效,你什么意思呢?
康德曾说过:人应该说真话,如果环境迫使你不能说真话,那么除了说假话之外,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保持沉默。
你如果不想昧着良心说话,你完全可以选择保持沉默。退一万步讲,你在法庭上怎么说也就罢了,现在法院宣判了,高额报酬你也拿了,你对着媒体还这样肆无忌惮的说。
你的道德底线何在?这是谁给你的勇气?
我猜你最喜欢听的歌曲一定是梁静茹的《勇气》吧。
陈律师说自己守住了“底线”,你真的守住了吗?
中国有古语: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你已经是中国刑事界的大律师,早已过了为律师费谋生的阶段,职业道德境界应高于一般的律师,对维护法律正义的责任感也应更强,但在这起案件的表现中,真的是让人大跌眼镜。
其实,无独有偶,有网友查证,在当年沸沸扬扬的沈阳夏俊峰刺杀两名城管案的代理中,陈律师也持无罪辩护上诉的态度,最后夏俊峰被判死刑,当时就引起律师界对你的纷纷议论。
我们现在有理由怀疑:你的出名是不是主要就是靠敢接没有底线的案件,敢说没有底线的话而成名呢?
是不是经过这次舆论发酵后,你的名声反而更大了,以后能接到更大的单了?
如果是这样,这真是中国律师界的悲哀。
电视连续剧《决胜法庭》中女律师的执业理念就是“胜利即是正义”,对于一名律师来说,离开了正义获得的胜利,没有任何意义。

陈有西的注册网络账号声明截图
这些声明,读起来既让人同情,又让人赞叹。但是,我要说,你真是说的比唱的都好听。
请问,网络上的报道,引申,猜测,透漏就没有一点是真的吗?事实如此清晰,法院已经宣判,你还在这里信誓旦旦说“如果是真的,自己也会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
“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而后一条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点。”
这些话听起来是多么高尚,会让每一个有良知的律师都热血沸腾。可是在你声明中,却给人的感觉如此不堪呢?
难道所谓的“知名律师”真的是就是靠玩弄语言技巧,外加“厚脸皮”,才能炼成的吗?
现在,法院一审认定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判定有罪。王振华也明确提出要继续进行无罪上诉。
那么,你还会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吗?如果是,那么请你发个声明,收回你这些冠冕堂皇的话语,不要继续愚弄民众。
如果你不收回,愿意啪啪啪打自己的脸,好吧,法律拿你没办法,但是天理和良知会谴责你的。
猥亵儿童罪在国外是重罪。
在多年前,上海曾有一起案件:一名法籍小学生在报案称多次被该校美籍英语教师猥亵,美国FBI派员代表美国政府来沪协商,在得知我国这种情况最高判15年后,他们表示刑期结束当天就会来人把该教师押回美国审判,因为美国法院要判他100多年。
这种罪在西方国家是重罪,犯错一次基本就和杀人一样直接就完蛋了!
2011年,反映性侵害儿童的韩国电影《熔炉》上映后,韩国国会以压倒性表决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
熔炉法规定:性侵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废除公诉期。该电影被称为“改变韩国的电影”。
希望中国的电影界也早日能出现这样一部防止儿童被性侵害的电影。
《熔炉》电影里面有句很深刻的台词:我们一路奋斗,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谨把此句话送给我们的律师们,你们背负着正义的重任,我们信任并依靠着你们!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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