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要解决什么问题 (带押过户坏处)

先看以下案例

甲银行在2021年3月在A的某处房产上设立了抵押权,抵押金额是50万。2023年A想将此处房屋以100万带抵押卖予自己的妹妹B,A是否可以这样做?房屋主管部门是否应该直接予以完成过户。

==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对以上案例的解读***

因为甲银行的抵押行为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后进行的,我们认为在买卖双方完成税费缴纳后是可以直接进行过户登记的。只是这种带押销售及过户对于第二买受人风险在于,第一所有权人在断贷后,房屋有被拍卖和执行的风险。第二买受人能否一次性支付房款以及银行是否接受第二买受人进行二次抵押*款贷**,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这是后续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

关于“带押过户”

在法律层面的“带押过户”与现在逐渐推行的带押过户政策有所出入,法律上所说的“带押过户”是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落地施行。与原《物权法》关于抵押财产限制过户交易的规定比起来,民法典“带押过户”的这条法律规定是对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彻底更改,也是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的肯定,是更符合物权权利特征的法律规定,也是有利于市场交易和商品流通的规则。只是在新的规则实施的过程中,必将面临新的矛盾与问题,市场将会如何选择,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带押过户的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充分的落实了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权的权利特征。

这条法律规定其实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所有权的绝对性决定了,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不因所有权上附带的其他权利而消灭。第二层:所有权人处分财产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但是债权的违约责任不影响所有权的处分行为。第三层:抵押权优先。就是说,如果发生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有其他权利人来争夺抵押物的利益,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尝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因为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变更。

《民法典》四百零六条的立法背景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同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有各自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来讲,除了特殊情况以外,所有权的变更以登记为准,如果将做了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限制所有权登记转移,在法理上是没有尊重所有权作为绝对权这一特征的。并且,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登记的抵押权是不会因为商品的买卖而消失的,登记行为本身具有对抗性和公示性。为了更好的发挥商品的价值,以及确认所有权的绝对性。我们的法律也就没有必要再限制有抵押的商品的流通。只是在新的规则出来后,必然市场需要时间去适应它,以及在新的规则出来后会产生的社会矛盾我们将如何有效的避免和处理,这也是对我们法治的一个挑战。

抵押行为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的处理

如果抵押行为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行为的,我认为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处理会比较妥当,也就是需要得到抵押权人同意方能完成过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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