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有权依据《平台用户规则》对驾驶员或乘客账号实施违规封号处理或进行权益调整,对于用户的相关损失,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描述】
驾驶员或者乘客进行平台用户注册时,必须知悉并同意《平台用户规则》方能完成用户注册,目的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更好的网约车服务。对于用户(包括驾驶员和乘客)违反平台规则或平台协议约定的行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台有权按照平台规则或平台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且平台应被认定拥有相应的解释权,这是互联网经济特殊性的体现。
【案例一】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在吴某某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琼0105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法院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判决驳回原告主张因滴滴出行对其违规封号,要求其赔偿因封号造成的相应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1)法院认为被告滴滴出行根据平台规则对原告作出的封号决定是合理的。原告作为在平台实名注册的车主,理应阅读、知晓并接受软件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一致。原告在向被告客服反馈问题时多有言语威胁,被告根据《滴滴平台用户规则》对被告作出账号停止服务的处理并无不妥,且原告在经过线下学习并签署《滴滴平台车主服务质量承诺书》后,已经被恢复了“滴滴出行”平台服务,说明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平台管理是正当、合理的。
(2)法院认为被告滴滴出行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根据历史收益记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且在封号之后,原告通过“开摩的”营生。可见,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账户停止平台服务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账号停止服务期间的损失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滴滴网约车服务的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津02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滴滴平台用户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滴滴公司根据乘客投诉提供的照片初步确认王某存在私换车辆的情况,并按照规则约定封禁王某的账号,王某按照规则进行申诉但并未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其未私换车辆。滴滴公司依照规则对其账号进行封禁的行为并无不当,王某要求滴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在程某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鄂011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1)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赢时通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汽车销售协议》,能够认定原告所租赁的车辆属于网约车,且网约车平台系由被告赢的通武汉分公司指定。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赢时通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汽车销售协议》存在先后履行以及附条件关系,不存在原告所认为的“以租代购”情形。
(2)2017年1月2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原告因不具备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准入条件,第三人根据规定封禁了原告网约车平台账户,致使原告不能进行网约车运营。政府因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第三人据此封禁原告网约车平台账户,并无不当。
(3)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赢时通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程某保证金3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赢时通公司承担。
(4)被告赢时通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程某 14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赢时通公司承担。

【观点来源】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主持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韩德强主编,《网约车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法律出版社,第15—24页。